【案情简介】
捷成华视网聚公司(下称捷成公司)经授权取得了影片《反贪风暴2》(下称涉案影片)在中国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亿星公司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速8酒店客房内提供涉案影片在线点播服务,捷成公司遂将其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亿星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捷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亿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称其在涉案酒店客房内提供影片点播的行为应为广播行为,而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涉案影片及其点播系统的软硬件设备均由行悦公司提供,一审法院应追加行悦公司为该案被告,亿星公司仅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侵权行为系通过局域网在线视频点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涵盖的范围;亿星公司与行悦公司分工合作在涉案酒店客房内为住客提供涉案影片的点播服务并以此获利,该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在亿星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点播服务系经过许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亿星公司与行悦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影片,并据此认定亿星公司侵犯了捷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不当,亿星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法律分析】
该案中,涉案侵权行为系通过局域网在线视频点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涵盖的范围。经查明,亿星公司与案外人行悦公司签订了《酒店客房网络及收视服务运营合作协议》,并分工合作在涉案酒店客房内为住客提供涉案影片的点播服务以此获利,该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亿星公司关于其仅提供网络自动接入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此外,亿星公司与行悦公司之间系共同侵权的连带之责,属于可分之诉。亿星公司与行悦公司均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事后可向另一方追偿),未被起诉的一方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且捷成公司在一审期间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行悦公司为共同被告,故一审法院未追加该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陈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