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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应用将成为版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内容

编者按2020年将迎来《著作权法》颁布30周年,公众对于进入倒计时的《著作权法》修订工作将更加期待。随着5G、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的变革,版权领域又会面临哪些新挑战?

刚刚过去的2019年是5G商用元年,已经到来的2020年将是5G在我国大规模网络化建设的一年,也是应用不断繁荣和终端快速普及的一年。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除5G和大数据外,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迅速发展,新的平台和商业模式也应运而生,丰富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可以预见,新客体、新的客体使用方式以及新型竞争行为将会持续产生。

国家以更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政策,意在规范版权产业秩序。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该文件包含99条重点措施,要求加快在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力度……打击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行为。2019年12月2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新经济、新技术、新政策已经勾勒出未来版权生态的大背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迎来新挑战,也找到新对策。

挑战一:对新客体的侵权行为,是适用《著作权法》调整,还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在法院受理的涉及新客体、新的客体使用方式以及新的商业模式的案件中,因为司法实践共识尚未形成,原告有时寻求知识产权专门法的保护,有时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有时会在一个案件中同时主张知识产权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告则往往提出原告主张的不是知识产权专门法的保护客体,被控的侵权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新的商业模式请求司法予以宽容。

挑战二:权利人与平台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是否进入了重新调整期?如何实现新平衡?何谓“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才能通过“过错”的检验而驶入“避风港”,是需要从利益平衡的角度予以整体考量的。

挑战三:如何用优质内容传递主流价值?新客体、新的商业模式,丰富了公众多元化的表达需求,也为创新、创业提供了新的渠道。但不少新的网络版权行业存在思想、情感充斥负面的现象,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的优质作品数量尚未形成规模,不利于对公众特别是青少年行为的引导。

实际上,上述挑战只是反映出网络版权面临问题的部分复杂性,而在新技术条件下如何维持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如何建设公正、透明、可预期的网络版权空间,解决新领域的新问题,维护新经济的新秩序,尚有很多难题待解。

面对上述挑战,我们需要体系化思考、沉入场景与价值引领,共建版权良好新生态。

体系思考协调《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保护对象性质一致特别立法优先,应充分利用《著作权法》保护新客体及新的客体使用方式。保护对象的性质发生变化则可平行保护,如果在《著作权法》中原告寻求的是对于智力创造成果的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其寻求的是经营标记的保护,后者并未被前者涵盖,原告当然可以同时寻求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标记的不同保护。

沉入场景考量平台义务与责任边界。解决技术问题的钥匙还是技术。实际上,技术应用应成为版权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鼓励平台企业利用新技术提升平台版权保护能力。网络实践中已经发展出很多比较成熟的识别与过滤侵权作品的技术,待时机成熟,未来司法中亦会考虑将普及的技术应用引入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中,作为平台责任认定的考量因素。

价值引领网络版权传递正能量。“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是《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平台、行业、行政及司法应形成共同治理合力,倡导和鼓励正能量的作品制作与传播。作者:朱阁(作者系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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