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近期起诉了一批“职业吃货”(职业打假人的一类,收货后要求仅退款不退货),每案索赔1元钱。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做出了判决,认定被告的恶意退款行为明显不符合常人的购物习惯,损害平台正常运营秩序,判决被告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以及律师费1万元。作为12月2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发布之后的第一案,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于职业打假该不该被宽容的问题,其实早在前几年就有很多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对立面,一部分人认为职业打假人能够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就在打假生涯中揭露了诸多品牌的产品质量问题。但是,另一部分人认为,职业打假仅仅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许多商户和平台受限于维权成本太高,而选择花钱消灾。在笔者看来,职业打假是特定时代的特定产物,我们可以理解它的产生和存在,但是绝不能鼓励其发展,国家出台限制职业打假的法律法规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
首先,职业打假并不能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职业打假人王海曾直言:“打假和正义无关,赚了钱才能更高尚。”上世纪90年代初,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横行,王海的“挺身而出”让民众对他寄予了“打假斗士”“不畏强权”的形象期待,而对比“打假和正义无关”的坦言,确实让人大跌眼镜。民众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认识停留在过去无疑是不对的,如果说最初的职业打假行为,唤醒了消费者权利意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那么现在,如果还将改善消费环境的希望寄于职业打假群体,显得越来越不实际。
其次,在法律没有规定相关权责的时候,职业打假是在法律保护的框架之内操作,我们承认职业打假群体存在的合理性,承认它有一定的作用,客观上能够抬升商家不诚信经营的成本,但在维护市场环境的根本问题上,它并不能起到什么作用。典型的情况是,职业打假人以经济利益目标的维权,对制假商家的成本抬升,并不能促使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同时也不能给消费者带来真正的权益保护,更难将这样的行为变成对法律完善的推动力。
最后,维护社会的正常交易秩序,是交易双方建立在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的基础之上完成的。消费者维权过程应该是法律制度无差别的保护,执法过程无偏袒的保护,交易双方的共同自觉遵守,而不是一部分人打着维权的幌子,做着实际上破坏营商环境的事情来体现。
新规下职业打假人的败诉第一案,标志着时代的进步,我们每个人都能通过法律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人人都是“打假人”的时候,又何须职业打假人呢?文/马金鑫(重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