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信息科技的发展,新鲜事物层出不穷。在媒体领域,宣传途径和宣传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微博、微信、QQ空间、抖音等新兴传播方式日益崛起,自媒体运营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
“微信公众号、订阅号、微博等新媒体渠道已经成为内容、图片侵权的重灾区。”在日前举办的企业知识产权风险范防方法与应对策略专题讲座上,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彦表示,如何保护著作权,应对字体侵权,注意图片、影视作品的邻接权,已成为很多企业的重点风控对象。
《石敢当之雄峙天东》一案就非常具有代表性。华视网聚公司是影视作品《石敢当之雄峙天东》(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华视网聚公司发现天脉聚源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天脉聚源阳光微电视”(涉案微信公众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华视网聚公司认为天脉聚源公司非法提供涉案电视剧在线播放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其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后法院认定:不特定的微信用户关注微信公众账号后将成为该账号的订阅用户,微信公众账号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发送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内容与订阅用户这一相对特定的群体进行沟通互动。虽然微信公众号在发布信息的渠道、阅读终端等方面与传统的互联网传播方式有所区别,但其实质仍然是通过互联网络向不特定的微信用户发送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相关内容。微信用户关注相关微信公众号后,即可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获取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相关信息,故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相关内容的行为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定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情况,故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市场价值、被告侵权具体方式、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最终法院依据判决天脉聚源公司赔偿华视网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孙彦为自媒体运营中的著作权风险防控提出以下六点建议。
第一,尽可能使用原创作品。公司工作人员自己绘制、拍摄的图片、撰写的文章、拍摄的视频,一般可以认定为原创作品。但需要注意的是刊载他人正面照片时应当事先获得模特同意,避免对其肖像权、个人隐私权造成侵犯。
第二,联系原作者或者所有权人取得明确授权。企业可以从正版文库或图库等网站购买图片版权,也可以使用专业搜索引擎的图片检索功能,通过图片出现过的网址来寻找权利人。在使用前应当与权利人达成协议,并注意保留协商及获得授权的书面材料、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一般来说,事前协议的费用比造成侵权后法院所判决的赔偿金额低。
第三,不使用“无主”的图片、文字。能免费下载的图片和文字并不一定代表能免费使用,无法得知著作权人、不具有侵权意识等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第四,经加工修改的图片仍属侵权。这一点主要涉及到侵权诉讼中法官对“同一图片”的认定——即被侵权图片和案涉图片是否为同一图片,目前的案例中,即使图片被局部加工过,只要图片差距不是特别大,法院都更倾向于认定是同一张。
第五,由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有一定期限,所以已经处于保护期之外的作品,是可以直接使用的。
第六,“非盈利目的”不能作为免责理由。《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情形。大多数自媒体的运营行为中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都很难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如果确实使用了网络中的图片、视频等内容,可以在使用页面的末尾注明“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等字样,留下相应的联系方式等。但这样的做法仍然存在风险,是否能完全避免侵权,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
此外,转载文章也可能构成侵权。当转载他人文章时,需要先行确认文章中不包含版权图片等内容,如果包含版权图片,建议在进行转载操作之前删除图片,或向版权方获取许可。否则转载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