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疫苗管理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
对于此前的草案二审稿,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三是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规定行政拘留。
草案三审稿第七十九条中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要求,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每经记者:周程程每经编辑:姚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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