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能够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快保护”,可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那么,证据保全公证可以预防哪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又是如何具体保护知识产权的呢?
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行为的证据保全。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都规定了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行为的多种表现形式。按照商标法第18条规定,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在同一天申请,申请人要让自己的商标获得注册,就要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一般这些证据要经过公证才行。此种情况下,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一般会采取在正文后面粘贴“谈话笔录”或相关产品包装等方式,充分体现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效力。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保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公证机构可以对假冒行为、虚假广告行为、毁人信誉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具体的保全方式有购买或索要产品、现场拍照、记录或录制证人证言、保全载有或播放虚假广告或毁人信誉言辞的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节目或其他的载体等。此类公证申请人既可以是受到侵权损害的合法权利人,也可以是受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欺骗而购买了相关产品,从而使自身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消费者。
对网络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证据保全。对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于网络内容很容易被更新,因此及时保全侵权证据是十分必要的。公证作为最有效、最有说服力的保全证据方式,在保全的过程中由当事人操作,公证员现场监督、记录,并将操作和打印过程及结果详细载于公证书中。如果内容很多,也会将保全结果另外保存。一楠 (作者单位:北京市公证协会)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