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数字经济竞争法研究中心、竞争法研究所、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发布了《互联网平台新型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报告,报告显示,个人数据在产生上具有独特性与人身属性,因此,个人数据权利的归属、应用与流通应有其独特规则。在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经济法教研室主任李文华看来,数据垄断导致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新型数据垄断需要更多地考量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问题。
据介绍,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列》(简称GDPR)对于自然人的个人数据权利的相关规定,如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等一般属于被收集方作为强权利人的独有权利,我国有关个人数据权保护的法律亦是如此。具体而言,个人数据带有强烈的被收集者的个人属性,易被滥用并危害被收集者的人格与财产利益,因此需要法律上的特殊防御,赋予被收集方知悉数据收集与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的权利,决定是否允许此种收集与存储的权利,要求查询与对错误或不完整数据进行更正或删除的权利,以及对于未经同意而收集或使用个人数据的行为要求停止侵害、并对因此造成的民事权益受损的情况要求赔偿的权利。有观点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原有的市场竞争行为和监管方式都可能发生变化,产生一些新现象。例如,规模较大的数字平台很容易实现某种程度上的“自然垄断”,但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却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因为现有的反垄断规则是针对19世纪的巨型企业设计的,不适应数字时代需要。如腾讯旗下的微信APP与一些短视频平台之间产生的市场竞争秩序问题、市场资源配置问题。
数据垄断导致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一个是现实的问题。最近,发生了网络支付平台的强制免密交易事件、微信平台对字节跳动飞聊的屏蔽等事件,这一类事件从表面上看是经营者的竞争和垄断的问题,但从实际层面来说,也会影响到用户的权益。数据垄断在世界范围来看都是一个新问题,至于其相关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则更加需要探索。就消费者保护的救济手段问题而言,李文华认为可以从行政、刑事和民事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在行政和刑事方面,消费者个人以及组织可以通过举报违法行为、提供刑事案件相关线索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权益。例如,字节跳动和微信之间的数据纠纷已经影响到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消费者保护的民事诉讼,李文华则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提出设想。在程序层面,可以借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关于集团诉讼的形式来保护消费者利益,当然这有赖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增加对集团诉讼的有关规定。从实际操作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没有将反垄断机构对垄断行为的认定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这是有其先进性的。当然,如果消费者、公益组织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已经有了行政机关做出的、比较明确的对垄断行为的认定,则可以成为一个对民事诉讼原告有利的诉讼条件。(记者窦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