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市公司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集集团)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将另一家上市公司胜狮货柜有限公司(下称胜狮货柜)及其子公司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下称青岛太平)与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中远海运)分别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耐人寻味的是,就在此前一天,中远海运旗下公司中远海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远海运金控)收购了胜狮货柜所持有的部分集装箱制造相关股权资产。中集集团此举是否意在阻击相关收购?案件的未来走向将何去何从?
各方关系错综复杂
5月6日,中远海运金控与胜狮货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收购胜狮货柜持有的启东能源、宁波太平、青岛太平、胜狮上海等多家公司100%股权,通过该交易间接收购青岛太平全资子公司启东太平100%股权。紧接着,5月7日中集集团就对胜狮货柜、青岛太平和中远海运发起两起专利诉讼。在一起诉讼中,中集集团诉称,青岛太平、胜狮货柜存在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其拥有的发明专利“53英尺集装箱运输平台和运输单元”(专利号:ZL200710063587.0,下称涉案专利)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9500万元等;在另一起诉讼中,中集集团诉称,中远海运存在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使用涉案专利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中集集团经济损失300万元等。
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中集集团与上述3家被诉企业都是我国集装箱领域较具影响力的企业,且各方关系错综复杂。根据中集集团2018年年报显示,中远海运为中集集团的第二大股东,持22.72%的股份,招商局为中集集团第一大股东,持24.58%的股份。
与中远海运的“母子”关系不同,中集集团与胜狮货柜的关系可谓是专利诉讼的“老对手”。2003年3月,中集集团旗下公司上海中集诉胜狮货柜旗下公司上海胜狮冷藏箱“漏水器”专利侵权一案拉开了双方知识产权纠纷大战的序幕。此后,中集集团以胜狮货柜青岛公司侵犯其拥有的北美箱APC运输平台专利及北美箱角件专利技术为由,于2010年8月和2012年7月将后者诉至法院。
在中国专利信息中心副研究员修红义看来,此次专利诉讼可谓再续“前缘”。从专利布局上看,截至目前,中集集团的专利申请总量为4848件,其专利布局比较全面,既涉及集装箱箱体及其零部件以及箱体的堆放搬运设备和监控系统,又包括了箱体焊接、喷涂等加工方法设备等;而中远海运集团下的相关专利数量为38件,涉及技术领域均为集装箱的箱体设计。胜狮货柜目前的专利申请量为363件,涉及集装箱产品设计以及制造方法。修红义认为,胜狮集团在冷链运输方面拥有36件专利,这或许是中远海运收购它的一个诱因。就此次专利诉讼,本报记者试图联系中远海运、胜狮货柜、青岛太平,但直到发稿时尚未得到回复。
涉案专利前世今生
涉案专利“53英尺集装箱运输平台和运输单元”到底是一件什么样的专利,为何频频引发诉讼?
据了解,涉案专利涉及物流领域中用于堆码的器具,是一种用于非标准集装箱运输的运输平台以及运输单元。“通常,集装箱通过设置在箱体角部的四个顶角件和四个底角件进行堆码。对于标准集装箱来说,相邻角件的间距是按标准设置的,而对于53英尺等非标准集装箱来说,由于53英尺箱宽宽于标准集装箱的宽度,在运输过程中会带来一些问题。”中集集团总法律顾问王宇表示,为解决该问题,中集集团提出了一种解决办法,即提供一种运输平台,以使得非标准集装箱能够利用该运输平台在标准集装箱上以及标准集装箱的运输设备上实现紧密排列堆码,从而节约舱位。
“涉案专利的技术研发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专利技术引进、消化、再创新的发展历程。”王宇介绍,谈到涉案专利不得不提53英尺集装箱。该集装箱主要在美国内陆运输采用,尺寸是53英尺长、宽2600mm,标准集装箱宽为2438mm。换句话说,53英尺集装箱相对标准集装箱是一种又大又长的结构。在2000年前后,中集集团注意到美国在使用这种集装箱做内陆运输,花费150万美元从美国专利权人手中获得相关专利许可。
在引进该专利技术后,中集集团发现其中存在许多问题,如该技术的生产效率低下、相关产品在运输空间浪费严重。“基于此,技术工程师为53英尺集装箱做了一个小的构件来解决不同标准集装箱的差异性问题,并提交相关专利申请。”王宇表示,经过中集集团多年的推广应用,相关产品逐步闯进美国的主流市场。王宇测算,使用该专利技术后,每个53英尺集装箱不仅可以直接节省1000美元的费用,还有了集装箱班轮运输的船期保证。
举证问题影响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远海运拟收购胜狮货柜的第二天就爆出中集集团对前者提起专利诉讼。王宇介绍:“在过去几年,中集集团虽然对胜狮货柜提起了多起专利诉讼,但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举证难、赔偿额不高、执行难等问题,中集集团的专利维权工作一度停滞。”
“在实务中,举证难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难以获得侵权产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因为有些侵权产品是市场上不好购买的,比如仅能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取;二是难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多少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因为专利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对其进行价值评估和定价确实有困难。”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陈志兴对本报记者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另外,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也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过,证据保全适用的情境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等情况下,才需要司法机关作为公权力介入。
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在本案进行当中,中集集团已向青岛中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另外,就难以向法院提交赔偿证据的问题,陈志兴认为,这需要灵活适用证据规则和诉讼制度。“一方面,原告需要尽力向法院提交证据,包括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被告公司的财务报表、第三方平台销售侵权产品的相关数据等。另一方面,目前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能会考虑被告的主观故意和侵权情节等,这方面也需要原告提交相关的证据支撑。”陈志兴表示,当前,集装箱领域已经进入“红海”竞争阶段,由过去的市场布局竞争转变为专利竞争。长期来看,只有拥有核心专利技术,才是解决企业未来发展和提高竞争力之道。(本报记者陈景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