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而且,自获得专利权的第二年年底起,为了继续持有并保持该项权利,专利持有人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的维持费用或者年费。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在印度提交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而言,虽然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从提交国际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但是相关维持费的缴纳时间仍然要以在印度获得授权的日期为准。
如果有些企业或者个人未能按照规定缴纳年费,其专利权可能会过期或消失,相关的技术也会随即成为公共财产。一旦专利权不再存在,那么该专利所涉及的客体也无法再得到任何保护。换言之,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这些技术,并且无需承担侵权的指控。当然,如果专利权处于过期的状态,专利所有人以及专利权人的代理机构也可以提出恢复专利的申请。
按照规定,专利持有人应该在专利局所指定期限后的3个月内缴纳维持费。如果专利持有人无法在规定的3个月内缴纳费用,其需要提交一份延期缴费的申请并支付一定的罚款。一般来说,缴纳维持费的时间最多可再延长6个月。但是,如果专利持有人在法规所允许的最大延迟时限内(即3个月的正常缴费期限再加上6个月的延期)内仍未支付维持费,那么相关的授权专利将会失效。
根据《1970年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的合法所有人可以在其专利失效后的18个月内提出恢复专利权的申请,以此来重新获得自己的权利。此外,根据《专利条例》第138条的规定,专利权人也可以再延期一个月(即专利失效后的19个月内)提出上述申请,不过这需要由印度的主管机构来定夺。
再有,人们需要将恢复专利权的申请提交至印度专利局(IPO)。不过,专利权人必须要讲清楚未能按期支付维持费的理由,并提供充足的证据。如果专利权人能够合理解释自己延迟缴费属于无心之过,且这种说法也得到IPO工作人员认可的话,那么这份申请以及对应的专利将会根据《专利条例》第84(3)条的规定在官方公告上进行公开,即恢复了上述专利权。
特殊案例
这个有趣的案例发生在2009年。在这起案件中,IPO在官方公告上宣布了一家隶属于印度政府的企业,即印度国家研究发展公司(NRDC),重新获得了一件编号为186320的专利。实际上,这件专利在2006年9月18日便已失效,而NRDC在2009年2月2日才提出了专利恢复申请。换句话来讲,这个申请是在该专利失效的29个月后才提出来了。然而,在仔细审查了NRDC所提交的证据后,IPO的工作人员认定其并不是有意造成这种延误的,并且由于NRDC所给出的理由非常合理,因此最终作出了维持该专利的决定。
结语
如上所述,IPO的工作人员会在对专利权人所提供文件进行仔细考量之后才会做出是否恢复专利权的决定。而专利权人则应该充分了解相关的时限要求,并在遇到问题后提出延期或者维持专利的申请,特别是要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造成的意外延误。当然,即使法律已经对提出延期申请的时限作出了规定,但如果IPO的工作人员认为这种延迟是无心之举的话,其也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