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撤销其决定(EUIPO认为作出决定的理由不够充分)的做法,欧洲法院总检察长(AG)博尔多纳(Manuel Campos Sánchez-Bordona)于2019年于5月16日向欧盟法院(CJEU)提交了意见。
该争议始于2013年,当时repowermap.org(以提高人们对可再生能源认识为宗旨的协会)申请宣告欧盟商标“Repower”无效,理由是该商标是描述性的且缺乏显著性特征。
由国际能源公司Repower持有的“Repower”商标在第4类、第9类、第37类、第39类、第40类和第42类注册,涵盖与电能及其产品有关的一系列商品和服务。
2014年,EUIPO的撤销部门部分支持了repowermap.org针对第37类和42类中某些商品和服务的无效申请,但驳回了与所有其他商品和服务相关的申请。
2016年,EUIPO第五上诉委员会(Fifth Board of Appeal)驳回了repowermap.org的申诉,并认定“Repower”商标不是描述性的。
repowermap.org向欧盟普通法院(EU General Court)提起诉讼,但在法院审理此案之前,上诉委员会撤销了其2016年的决定,理由是其没有对该决定的理由进行充分陈述。
随后,Repower对上诉委员会的撤销提起诉讼,其依据是理由陈述不充分是实体法错误而不是程序性错误,EUIPO不能单方面撤销其在实体法方面作出的错误决定。
该能源公司还称,在诉讼程序正在进行的过程中,上诉委员会没有权力撤销其决定,并且允许上诉委员会这样做与“良好的行政管理和法律确定性”原则“背道而驰”。
2018年,欧盟普通法院驳回Repower上诉。
欧盟普通法院同意,理由陈述不充分是实体法律错误,而不是程序错误,但是认为上诉委员会有权通过“允许撤销非法行政行为的一般法律原则撤销其决定”。
2019年3月,Repower向欧盟法院提起上诉,3月,Repower、repower.org以及EUIPO均向欧盟法院提出了各自的论点。
5月16日,博尔多纳表示认同Repower的观点,即欧盟法律对EUIPO行使撤销权作了明确的限制,根据该法规,EUIPO可以撤销程序性但非实质性的错误决定。
但是,博尔多纳表示,理由陈述不充分属于程序行错误,而不是实体法错误。
博尔多纳由此作出结论,上诉委员会将理由陈述不充分归类为程序性错误是正确的,而普通法院认定这是实体法问题“在法律上是不正确的”。(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