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公开发布。《意见》明确,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在第五部分提出,我国将研究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修订完善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刑罚规定。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将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
“食品制假售假‘直接入刑’”,可谓此次《意见》中的一大亮点,也是民众对这一法律规定早日出台的急切盼望。毕竟,食品安全事关公众的切身利益,是最大的民生问题。
瘦肉精、假牛肉、假调料……近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对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人们对食品的种种制假售假恶行深恶痛绝,要求严惩食品制假售假行为的呼声也随之高涨。
应当肯定,近几年来,我国通过出台新部门法、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成立公安食品药品犯罪侦查队伍、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资源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2015年10月1日起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严厉打击了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使食品安全的总体形势有所改善。
然而,即便如此,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仍存在薄弱之处,对应的惩戒力度也仍有不足。此次发布的《意见》将食品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才能真正让参与食品制假售假的不法者付出高昂代价,从而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进而倒逼他们在刑法的高压威慑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应该说,取消起刑点并且让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不仅能体现出监管部门严惩食品制假造假的法治决心,也与公众对食品安全所寄予的期盼相吻合——这个不仅可以有,而且必须有。
我们相信,有了严厉的法律条文,配合以严格的执行手段,食品安全问题终将受到有效的管控。而如何从源头上加强治理,营造食品安全保障的良性生态,是需要我们进一步去研究和推动的问题。无论如何,在食品安全领域,从立法到执法再到预防,不仅是法律条款的变迁,而是伴随着治理体系的持续改进,让人民有真切的安全感和获得感,这才是公众所期盼的。海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