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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时代网络侵权救济的困境及其破解

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事侵权行为发生于网络平台上。网络侵权主要包括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网络侵犯隐私权行为和网络诽谤等。由于网络侵权主体大多为海量、匿名、分散化的个人,被侵权人通过普通的司法诉讼寻求救济的成本往往很高,并且会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因此我国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专门设立了关于网络侵权救济的条款,规定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若未及时采取措施,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我国学界将该条款的内容称为“通知+取下”规则,其基本内容可以归结为“谁受害、谁通知,谁服务、谁取下”。然而,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自2012年今日头条率先采用算法分发内容以后,各种移动智能手机APP纷纷引入了算法推荐技术,我国网络传播行业随之进入了算法时代。随着算法时代来临,“通知+取下”规则在不少网络侵权纠纷中面临着适用困境,亟待予以重构。

强化网络服务商对隐私侵权的

审查义务

在算法时代的网络隐私权纠纷中,受害人逐一查找侵权内容的成本过高,因此立法者应该适当修改“谁受害、谁通知”的规定,赋予网络服务商收到侵权通知后主动审查所有侵犯隐私内容的义务。隐私权是一项重要而又脆弱的人格权,但在算法推荐技术的作用下,网络平台上侵犯隐私的内容很容易迅速扩散至无数节点;不仅如此,由于算法类APP的传播模式是“多点对多点”而非“点对面”,其用户界面也不像门户网站那样是“千人一面”,而是“千人千面”。这就导致受害人可能要面对海量的侵权内容,且查找的难度很高,从而极大地增加了其救济成本。但是,如果网络服务商从侵权通知中获知网络平台上某一节点存在侵犯隐私的内容,那么其查找其他相同侵权内容的成本并不高,而且查找效率很高。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应该立法强化网络服务商对侵犯隐私行为的审查义务,以降低网络侵犯隐私权受害人的救济成本。比如,立法者可以在相应的立法文件中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收到合格的隐私权侵权通知后,需对网络平台上所有相同的侵权内容负有主动审查义务。

交由中立第三方

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

在算法时代的网络著作权纠纷中,“谁服务、谁取下”的规定容易造成救济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网络著作权侵权通知应该由中立的第三方处理。按照“谁服务、谁取下”的规定,网络服务商一方面是为用户提供平台服务的中介者,另一方面是取下侵权内容的责任主体。但是,由于智能手机流量、存储空间和用户注意力的有限性,移动客户端尤其是算法类客户端之间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网络服务商若严格遵守“谁服务、谁取下”的规定,有可能会削弱自家网络平台内容的丰富性,甚至会打击内容发布者的积极性并导致其流失到竞争对手那里,从而让自己面临用户减少、流量下滑的风险。因此在网络著作权纠纷中,网络服务商很可能基于自身利益而“选择性”处理侵权通知,进而造成网络著作侵权救济结果的不确定性。有鉴于此,网络著作权纠纷应该采用“通知(第三方)+取下”规则,也即将著作权侵权通知交给中立的第三方来处理。具体而言,我们认为应该成立网络著作权审查委员会,让其接受著作权侵权通知并做出是否让网络服务商取下内容的裁决,也就是采取“通知(第三方)+取下”规则。其基本内容为:首先,通知人向网络著作权审查委员会发出侵权通知;其次,网络著作权审查委员会做出裁决并通知网络服务商,后者需遵照裁决取下相关内容;再次,网络服务商若不服从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反通知程序仍然保留。为了推动该规则有效运行,立法者还需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比如立法规定,网络服务商若拒不执行裁决,要受到一定处罚。

增设多种救济措施

应对网络诽谤侵权

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救济手段只有一种,即“取下”侵权内容。在算法时代的网络诽谤纠纷中,我国法定的网络侵权救济手段稍显单一,无法让受害人获得更好的救济效果,因此立法者应该在相关立法上增设网络诽谤的救济手段。从民法学界的理论通说来看,网络诽谤的救济手段并不只是取下侵权内容,还包括受害人回应、更正等多种方式,并且后者的救济效果在很多情况下都要优于前者。尤其是在算法类客户端上,网络服务商可以通过算法推荐技术将受害人的回应分发到每一个接受了诽谤信息的用户界面上。这种救济手段的效果可能比简单地取下诽谤信息更好。但是,按照“通知+取下”规则的要求,网络服务商对所有类型的侵权内容只能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取下”措施,无法采取其他措施。这就阻止了网络诽谤受害人采取多种措施获得救济的可能性,并不利于保障其名誉权。因此,本文认为应该在立法上增设网络诽谤的救济手段,允许受害人通过多种措施获得救济。具体思路是在立法文件中明确规定:网络诽谤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侵权通知后若未及时采取措施,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如此一来,网络诽谤的受害人便可以向网络服务商主张多种救济措施,从而获得更好的救济效果。

算法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能够满足用户的个性偏好、优化用户终端的信息结构,也对网络侵权救济规则尤其是“通知+取下”规则带来了挑战。为了破解“通知+取下”规则在算法时代的适用困境,更好地救济网络侵权受害人,立法者应该根据不同类型的网络侵权行为及其救济手段的特点,对“谁受害、谁通知,谁服务、谁取下”的规定进行重构。简单来说,为了降低网络隐私权侵权救济成本,立法上应该强化网络服务商对侵犯隐私行为的审查义务;为了消除网络著作权侵权救济结果的不确定性,网络著作权侵权通知应该交由中立的第三方处理侵权通知;为了让网络诽谤受害人获得更好的救济效果,立法上应该增设针对网络诽谤的救济手段,允许受害人通过多种措施获得救济。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自媒体侵犯名誉权的归责问题研究”(16CXW03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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