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界】
走进体育世界,知识产权将迸发怎样的火花
——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纵览
今年4月26日是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知识产权鼓励所有领域中的创新和创意活动,包括体育领域。知识产权走进体育世界,将创造更多机遇,助力体育发展和体育享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以艺术体操为代表的难美类体育项目,要求动作新颖、独特、高难,其作品应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图为2018年8月27日,中国选手在参加第18届亚运会艺术体操个人全能资格赛。新华社发
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可纳入体育标志保护
体育标志,主要指赛事组织机构标志、体育组织标志、体育企业标志、体育产业品牌标志等,如著名的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在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体系中,对体育标志的保护最为成熟,特别是北京奥运会在筹备、运营、善后各阶段,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成效斐然。
有关体育标志的保护手段,涉及著作权、商标、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等多方面。北京奥组委当年在国内外及时为赛事各种标志依法办理了注册、登记、备案等手续。
对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我国主要依靠行政执法解决。北京奥组委在存续的几年中,坚持原则、绝不妥协,协助执法机关查处了数千起侵权案件。中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成果,得到了国际奥委会的充分认可。
2018年,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颁布。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将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中国奥委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一系列标志囊括其中。
此次修订兼顾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持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融合协调,再次确认了“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原则,表明了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决心,成为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立法的最新成果。
体操、花滑、跳水等项目作品,应得到著作权保护
体育运动项目知识产权,专门针对难美类体育运动中的许多项目,包括体操、艺术体操、蹦床、体育舞蹈、花样滑冰、花样游泳、跳水、健美操、团体操等。这些项目由创编成套的形体姿态、技术动作、动作路线组成,是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要求动作新颖、独特、高难,具有独创性、艺术性、表达性和可复制性。例如,体操运动中的托马斯全旋、佳妮腾跃、程菲跳等著名动作,创始人为此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此外,还包括音乐、服装、器材、灯光等方面的创造性编排。但是,尚未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明确确认。
根据当前的著作权法,该法保护的作品种类包括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等。尽管上述运动项目与舞蹈、杂技十分相似,但是这些体育运动项目中的智力成果和作品却没有被一视同仁地对待。笔者建议,可将此类作品全称为“难美类体育运动项目作品”,也可将其简称为“体育作品”或“运动作品”,且适当调整著作权人、表演者等定义和相关权利,以适应该类作品的特殊情况。至于使用该类作品,可参照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的做法,既保护著作权,也便于社会大众的合理使用。
保护赛事直播权益,打击非法盗播等侵权行为
近年来,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知识产权侵权争议频频发生。此类争议的相关方大多是电视节目制作者、电视台、音像制品商、网络传播机构等,对于赛事组织机构、体育组织在体育赛事节目中的地位和权益尚较少关注。
国际奥委会将奥运赛事直播权纳入《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了权利归属,明确了有偿许可直播的制度和操作模式。许多体育组织、国家效仿这一做法,通过立法及制定规则,强调赛事主办方对赛事本身及衍生的相关一切权利享有所有权,明确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相关权利的归属。而我国体育法和著作权法对于赛事主办方授予媒体赛事直播的权利未加规定。
2008年6月,国家版权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不仅表明了我国政府保护奥运版权的决心和措施,也符合国际奥委会有关赛事转播权的原则立场。通过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该文件得以充分贯彻执行,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著作权保护工作效果明显,为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作出重要贡献。
今年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在修改体育法和著作权法时,仿效《奥林匹克宪章》,将赛事直播授予权明确规定为赛事主办方享有的无形财产权,针对权利范围、权利归属、权利限制、权利行使、权利保护等事项做出明确规范,并具体规定处罚尺度,以便于查处电视、网络及其他媒体非法盗播等侵权行为。笔者赞同这一建议,这有助于充分释放我国体育赛事直播的巨大产业潜力。
研发体育专利,打造体育设备、器材、服装品牌
体育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训练方式的发展,有助于提高体育成绩,特别是提高竞技运动成绩。这方面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多为专利,尤其是发明和实用新型类专利,权利人一般是这些设施、设备、器材、方法的发明者、设计者、改进者,或是自然人、单位以及受让人。近年来我国竞技体育取得了辉煌业绩,这与科学、先进的训练方法密不可分,但这些训练方法绝大多数属于技术秘密,并不申请专利。
当前,要鼓励体育专利的研发,开发出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设备、器材、服装品牌,助力运动员科学训练、突破自我,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开展,并助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体育知识产权离不开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全方位的法治保障。体育标志业务蓬勃发展,在体育知识产权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这正是由于法治保障的充分落实。笔者期待,通过立法手段,使体育运动项目、体育赛事节目等方面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从而构建起完整的体育知识产权体系。作者:刘岩(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事务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