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这些年来,关于“4·26”的宣传一年比一年热,可是,视觉中国这次引发的事件,却不禁令人五味杂陈。它展示出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复杂利益纠葛,也警示了知识产权保护道路的艰难。
道路的艰难,尤其难在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上。如果无视这种专业性而群起泄愤,甚至欲除一个企业而后快,只会破坏很多人花费大量心血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环境,损害版权产业的市场繁荣。
图片公司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请交给法律认定
视觉中国网站上的国旗、国徽等图片,究竟是以国旗为表现对象进行的艺术创作,从而构成新的作品;还是对国旗造型的简单复制,不构成新作品,需要依照具体情况进行甄别。所谓“连国旗都敢卖”的言论,明显是外行话,正如有的知识产权从业者所言:“君不见文具店里就有国旗卖吗,你敢拿了就走?”
有人说,视觉中国开发“爬虫”软件,专门搜索网站上权属不详的海量图片,存储于自家网站上,并对使用者发起诉讼。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视觉中国对其据以发起诉讼的照片并非拥有权利的,被卷入诉讼的公司不仅可以作该照片已经在视觉中国声明版权之前在先公开的不侵权抗辩,还可以发起视觉中国恶意诉讼侵害他人权利的诉讼。在收到视觉中国的律师函后,还可以进行确认不侵权之诉。
法院长期坚持“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其享有权利的初步证据;署名人视为著作权人”这些司法原则。这是因为版权产业链不同于商标专利,其拥有著作权和邻接权两个产业市场,往往多次转让流转,有很长的交易链和众多交易主体。所以司法解释才规定,侵权诉讼中,证明权属仅仅需要表面证据,否则权利人是无法维权的。特别要指出的是,这种表面证据并非定案结论,被告是可以提出相反证据推翻这种权属声明的。
当然,对于像视觉中国这种有过错行为的平台,法院是否可以创新一种制度,例如对被起诉方采取不同的权属要求证据标准,对于那些过错较少的权利人,采取较为宽松的标准,这样或许更有利于营造诚信合法经营的风气,这可以再探讨。
另外,视觉中国将这张是否属于作品还有很大争议的黑洞图片,称为自己版权所有,涉嫌构成违反诚信原则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负有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查处,相关民事主体也可以发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对于视觉中国是否涉嫌敲诈勒索,则需要侦查机关介入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定标准进行判断。
在此之前,有些媒体以及法律从业人员言之凿凿视觉中国构成敲诈勒索罪,甚至将其列为应被扫黑除恶的对象,这样的言论恐怕涉嫌商业诋毁和诽谤。
图片公司是否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规定?法院早有判决
笔者注意到,有言论认为,与视觉中国类似的图片公司大量收购版权并进行运营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应该给予严厉制裁和坚决打击。
其实,早在200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中,针对原告与多个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同时亦就其所获授权作品与多个著作权使用人订立转许可使用合同的经营行为,判决认为:原告上述行为属于权利人与相关委托人之间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达成的合意,这种合意并未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及著作权人利益,相反有益于文化市场的繁荣。该行为并不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规定,取得权利的合同和使用权利的合同均应认定有效。该判决的原则后来写入了司法性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音像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
时至2015年、201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在多个涉及卡拉OK经营者侵害著作权人放映权的案件中重申:版权公司通过转让合同或者许可使用合同获得相关作品著作权或著作权许可使用权等实体权利,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均侵害了版权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著作权许可使用权,版权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若是以大量收购版权为标准,来判断一个版权企业、一个互联网平台是否属于违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那么像腾讯QQ音乐及电影、阿里巴巴音乐、爱奇艺、优酷等互联网平台均属于大量收购版权的公司,他们的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呢?如此,将极大阻碍版权产业的大发展和文化市场的大繁荣。若法院单独针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要求,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采取不同的效力标准,则不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上位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要求,不利于保护著作权许可制度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
发出质疑的同时,请审视自己是否合法合规
在这件事情中,有意思的是,正是因为一家多个版权权属被质疑的公司,让很多人明白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版权是要“吃官司”的这样一个极其浅显的道理。
反过来,满脸正义谴责视觉中国的一众公司,是不是也该问问自己,有没有反复、长期未经许可,把别人的东西拿来就用的习惯?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与不诚信之间,即使把后者定义为恶,前者也不会因此变成善。若是坚持这样的观念和习惯行事,在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市场各种主体公平竞争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的今天,持这种观点的公司,离法院的高额判赔也不远了!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倒春寒,终究不能把春天变成冬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