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与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版权局日前联合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审查细则(试行)》,明确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对外转让知识产权将审查其对我国国家安全及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着力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安全,保护我国核心关键技术,规范我省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
据了解,《细则》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细则中所述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山东省内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山东省内技术的出口活动,出口技术为我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需进行审查。所述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
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对外转让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省版权局负责核实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省商务厅和省科技厅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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