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首槌”案件所涉专利权系法国瓦莱奥公司拥有的名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权。该案的上诉人之一富可公司先后两次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两案合议组及时审理并先后作出第33310号和第374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均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我国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是专利授权后的行政确权程序,是专利法基于提供正确公平保护的目的所作的精心制度设计,作为授权程序和侵权程序之间的重要环节,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在纠正不当授权和确认权利效力、助力专利权保护、有效衔接不同程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在无效案件审查中,通常表现为三个层次:首先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客观确认专利权效力,其次是在确认专利权有效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权利边界,最后是适时纠正可能影响权利稳定性的瑕疵。
笔者认为,上述两份审查决定彰显了确权程序的程序价值和现实意义。首先,快速专业确权,促进了行政确权与民事侵权程序的紧密衔接。两案合议组均在6个月内快速作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分别针对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新颖性和创造性等多项专利授权条件进行了公正准确的审查,为法院一审先行判决的作出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当庭宣判奠定了坚实的权利基础,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其中,第33310号决定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视角对发明的关键点和关键技术特征作出了专业性的判断,在明确了发明贡献的基础上确认了专利权的效力,有利于整体后序程序的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
其次,第37428号决定准确认定保护范围,首次针对专利确权程序中环境特征的限定作用问题给出了判断标准。涉案专利的技术主题是机动车辆刮水器的连接器,权利要求中出现的“安全搭扣”相关特征并不属于刮水器的连接器的一部分。分析无效决定不难发现,准确判断与安全搭扣相关特征的性质,正确认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合议组以争议特征对连接器产品本身的影响为切入点,判定争议特征并非用途特征或功能性限定特征,其隐含了连接器适用的具体环境。使用环境特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的概念,但在专利确权程序中,还需要考虑专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等相关规定,不能直接适用。在该案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合议组审慎探讨了环境特征的解释原则,最终得出了专利权应当维持有效的结论,该决定对于争议特征的性质认定也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的当庭宣判理由相契合。
再次,第37428号决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主动纠正了对权利要求的错误认识,为权利稳定提供了可靠保障。该决定关于权利要求9保护范围的认定是合议组就无效审理中发现的明显错误的理解方向进行的主动纠偏。合议组在审理权利要求9的新颖性理由时发现,权利要求9的主题名称为“刮水器“,不同于权利要求1至8、从属权利要求10限定的“刮水器的连接器”,专利权人答复合议组调查时坚称权利要求9为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人就此主张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基于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及说明书中的相关记载,合议组认定权利要求9的主题名称应当为刮水器的连接器,权利要求9为从属权利要求。
纵观该案的审理过程,确权程序在快速专业确权、准确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和提高权利要求的稳定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授权程序、确权程序和侵权程序相互依存、各司其职,共同助力专利制度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郭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