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千万条,规则第一条。平日网购,电商平台因其天然强势地位,有时会设置一些不合理的交易规则来限制消费者权利,若要使用平台必须先同意才行。消费者因不了解这些规则,维权时常吃亏。
公平、协作、善治是营造良好互联网营商环境的必备要素。今年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规则设置作出全新约束。日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电子商务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电商平台被诉集中度下降,新电商案件增多,社交电商、社区电商、跨境电商、农村电商等新电商快速发展,引发较多纠纷。在纠纷的背后,部分互联网主体规则意识欠缺,电商平台法律责任边界不清,消费者维权举证鉴定难等问题值得关注。
违法捆绑消费贷亟待治理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与金融信贷捆绑,滋生“预付式+消费贷”等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8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中,预付式消费“套路贷”在列。
据了解,预付式消费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经营者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虚假承诺随意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关店失联、频现跑路,消费者个人信息遭泄露等。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案例中,在网购捆绑贷款中,消费者以商家未履约不还贷款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一家信息技术公司向小陶销售其车载娱乐系统并提供售后服务,返利及赠品包括每百公里免费赠送汽油2升至3升,5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该商品价款8999元。小陶通过APP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分期消费服务,贷款期限24期、月供金额374.96元。此后小陶因该信息技术公司不履行售后服务及返利、赠品,停止分期还款。官司打到法院,小额贷款公司诉请小陶归还借款本金、逾期罚息与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息技术公司向小陶销售车载娱乐系统及服务,二者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小陶通过APP申请消费贷款,该小额贷款公司系APP上的贷款供应方,向其提供贷款,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小陶辩称卖家未继续履行涉案买卖合同才导致其未付款。买卖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与本案借贷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系不同法律关系,卖方未履行合同并不能作为不履行本案借款的合法抗辩理由。
最后,法院判决小陶归还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8624.04元、逾期罚息与违约金4312.02元。
“提供商品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提供贷款的小贷公司在交易中虽有一定关联,但法律上是不同的主体,商家不履行承诺并不能作为不履行贷款义务的正当事由,要防范将商家和小贷公司混为一谈形成的风险。”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倪德锋表示,消费者在通过一次性预付方式消费中,需要特别注意是否捆绑了消费贷款,对捆绑贷款的预付式消费应进一步留意贷款方的合同主体,通过网络方式订立格式合同,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点击确认合同键时,需要特别注意合同的缔结主体以及合同的主要内容等。
从产品进口来源判断真假
如今,电商案件涉及的商品和服务更加多元,其中食品、保健品、药品等是常见标的物。
淦先生在某电商平台卖家张某的网店支付4000元购买冷冻美国进口牛小排一件。收货后他了解到,我国曾因疯牛病原因禁止美国牛肉进口销售,解禁后首批运抵中国的美国牛肉获得官方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时间,恰好在自己下订单之后,于是对自己购买的美国牛肉来源产生怀疑。淦先生经询问张某,张某承认美国牛肉系走私销售。随后,淦先生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张某退一赔十。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依法查验涉案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未尽到相应的货物查验义务,构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遂判决张某退还货款4000元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40000元。
法官表示,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并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10倍价款。”倪德锋说,经营者经营进口食品,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材料。经营者不能证明进口食品的合法来源并提供合格证明材料的,将承担食品被认定为不安全而导致的10倍赔偿责任。
近年来跨境电商发展如火如荼。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2018年度电子商务案件审判白皮书提到,天猫国际、全球购、网易考拉、小红书等专门从事进口产品销售的平台,购买进口产品引发的纠纷案件增长较快。在专门销售进口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假一罚十”承诺中的“假”应当结合平台特征及产品说明来解释,判断产品真假不仅包括产品本身是否为正品,还可以包含产品来源是否为原装进口产品。
消费者在国际平台上购物的首要目的是购买进口产品,当产品来源造假,为非进口产品时,则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冒商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约定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低于法定惩罚性赔偿标准的,条款无效。平台内经营者作出比平台标准或者比法定标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更高数额赔偿。
同时,在处理纠纷时,电商平台依照网络服务协议向买家先行赔付后,享有向卖家追偿的权利。卖家提出的买家未退货的情形不影响电商平台追偿权利。另外,在买家发起维权后,卖家应积极响应,主动提交相关凭证,并提出自己的诉求,保障卖家自身权利。
滥用会员权利账户将冻结
吴先生是一家电商平台注册会员。在平台购物期间,吴先生针对数百起订单以7天无理由退货、拍错/多拍、不喜欢/不想要等理由大量发起退货申请,并存在重复使用同一订单号填写退货申请等情形。通过多次虚填圆通速递单号申请退款,导致其因退货信息虚假(错误单号、重复单号)、快递单号无相应物流信息等原因多次被平台卖家投诉。
平台公司以其滥用会员权利为由,对吴先生账户实行了冻结。吴先生因登录受限,遂向法院诉请平台公司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
平台规则规定:滥用会员权利,是指会员滥用、恶意利用平台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平台运营秩序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系该平台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注册用户,双方已形成网络服务关系,应遵守服务协议约定。吴先生在退货申请过程中存在数百件订单号填写错误,重复使用订单号,退货申请与实际退货不符的行为,其在便利己方的同时给卖家带来了极大不便,给卖家带来负担并增加了经营成本,虚构退单号势必影响卖方的合法经营利益,也影响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符合规则中滥用会员权利的范围。该平台公司有权按照规则对滥用权利的会员采取限制措施。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另外,在平台依法依规调处过程中商家起诉,调处程序应当中止。法官认为,电商平台经营者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为平台交易各方提供争议调处服务,该服务性质与人民调解类似,在当事方自愿选择并接受调处服务的前提下,其快速厘清责任、化解纠纷的社会功能应予以肯定。但是,电商平台提供的争议调处服务始终带有民间性、自治性,是非官方且非终局性的,调处服务本身亦属于司法评价对象,应对司法机关介入给予充分尊重。
“此类因买卖合同纠纷衍生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其纠纷根源仍在于买卖合同基础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争议,从诉讼选择来说,当事人应直接对交易相对方提起诉讼以便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进而定纷止争。”倪德锋说。(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