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量巨大的电商“江湖”上,活跃着一群特殊的“打假人”。他们通过搜索关键词锁定“猎物”,收货后用“话术”来“套话”,进而采取举报、威胁等多种手段要求退款并索赔。近年来,这种特殊“打假”有“产业化”趋势。记者调查发现,参与上述行动的“职业打假人”,虽然以维权为旗号,却逐渐远离了“打假”的初心。在电商时代,如此“打假”的群体正被冠上“电商恶人”的名号。
职业打假人的罪与非罪,存续日久且争议很大。深受假货之害的广大消费者,对从事打假行为的打假者,天然有一种亲近感;职业打假人虽然“以假牟利”,在道德上存在污点,在法律上也具有一定的灰色性,但其行为对治理假货依然有积极的作用。也正因为如此,在对待职业打假人的评判上,无论是社会大众还是公共舆论都情感复杂。时下,职业打假人有进一步灰黑之态,维权变“唯利”的行为进一步异化,除了明目张胆的敲诈勒索之外,包括利用诉讼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也进一步暴露出“职业打假”成产业链后,其负面性值得正视并需要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标榜正义的职业打假,却行着“赚钱取利”的非正义,职业的演变与行为的异化让人很难接受。据拥有4个打假公司的职业打假人王海透露,2014年的打假成本在400万左右,总索赔额理论上有1000万。王海称打假和正义无关,赚了钱才能更高尚,并给公司定了30万元的“打假起步价”。用非正义的心态,去干一件正义的事,这样的心态切割其实也是职业打假群体现状的真实写照。让游走在灰黑地带的职业打假人回归初心,即便是追逐利益也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让那些职业打假人中的“假打者”没有市场,对治理体系的能效度也是极大的考验。
职业打假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既不可能无原则放纵,让其在灰黑的地带越走越远,成为扰乱市场秩序和戕害社会法治的诱因,又不能一棍子打死,损及职业打假人正常权利,以及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扬长避短和分类处理,是对待职业打假人的基本原则。遏制职业打假人将维权变成牟利,也是一道法治考题。
2017年5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指出,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总体来说,就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发挥各主体的作用,发挥其正面性,遏制其负面性。简单来说,就是敲诈和勒索付出代价,并没有市场,而打假的正义情怀得到有效保护。
这就需要多方互动已形成合力,一是商家要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重视产权保护和质量控制,以过硬的产品质量供给,不给职业打假人以可乘之机。同时,在这些打假人进行敲诈勒索之时,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决同其违法行为作斗争。二是法院在接到诉讼后,对滥用诉讼权等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应当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比如可以采取“黑名单”制度,对具有敲诈勒索等实质行为的职业打假人,按照失信人的原则进行对待,让其为自身的行为付出代价,以此达到“开前门、堵后门”的效果。三是应当发挥行业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对恶意行为进行预警与举报,并在遭遇敲诈利索和司法滥诉之时积极应诉,一定程度上保障商家的权益。
在此基础上,政府部门应当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商家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以“天下无假”的市场环境,不断压缩职业打假人的牟利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