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欧洲专利局(EPO)公布了一份名为《欧洲各国强制许可制度简介》的报告。该报告阐述了欧洲国家在强制许可授予制度的法律和程序方面的差异。
虽然该报告并未进行太多的总结,但是其仍指出“大多数欧洲国家已将强制许可的授予制度整合至了本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当中,尽管各国授予强制许可的依据是不同的。这种差异主要取决于各个国家的民事或行政程序。”
该报告是由欧洲专利学院与欧洲专利律师协会(EPLAW)所撰写的,旨在对38个《欧洲专利公约》(EPC)成员国的不同强制许可制度进行全方位的介绍。
在阐述强制许可制度的发展现状时,该报告指出,“欧洲国家并未频繁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制度可允许政府或政府任命的机构无需经过专利持有人的许可便可授权他人使用专利持有人的发明。”
“从专利持有人的角度来看,强制许可制度看起来可能会为其带来重大的冲击。但是从公众利益的角度而言,这种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对那些可拯救生命的发明来说更加必要。”
该报告不仅涵盖了申请强制许可的法律依据和相关理由,同时还阐述了申请强制许可的一般程序、申诉与审查以及相关数据和法律案件。
举例来说,该报告列举了德国的两个专利强制许可案件。其中一个是涉及未获得强制许可的活性成分γ干扰素(Interferon-gamma)的案件(1996年)。另一个是涉及获得了强制许可的药物成分雷特格韦(raltegravir,抗HIV新药)的案件(2017年)。这(第二个案件)是首例获得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授权并获得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持的强制许可案件。此外,针对第二个案件,报告还总结了强制许可授予方面的流程和法院的裁决。(编译自www.ip-watch.org)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