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机动车辆被用于运输《反走私法》第5607条所述的走私货物,那么此类车辆应当给予查扣。土耳其商务部不仅宣布了此类车辆的没收、查扣以及清算程序,同时还宣布了储藏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方面的相关规定。
2018年11月28日,第一号公报:《走私货物以及走私货物运输工具交易公报》(Communiqué on Transactions for Smuggled Goodsand the Vehicles Usedin the Transportation of Smuggled Goods,以下简称“《公报》”)出现在了土耳其《官方公报》上。
对于那些用于运输违反《反走私法》规定的货物的车辆来说,如果车主不同意将其上交,那么有关机构可根据司法裁决没收此类车辆,并在执行没收裁决时向车辆登记机构备注车辆运输走私货物的情况。
根据《反走私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根据司法裁决扣押车辆并上交给相关清算机构(Liquidation Office):
●存在有助于构成犯罪或隐藏犯罪事实的机密零部件;
●未在土耳其相关登记机构进行备案;
●在被调查或被起诉的过程中再次用来运输走私货物。
《公报》指出,如果车主交付了一个与所查扣车辆价格相同的抵押品,那么该车辆必须返还给该车主。否则,该车辆将会被清算(没收并出售)。
根据《反走私法》的规定,走私的货物可由法院或根据司法裁决在6个月内进行清算。对于因未在上述期限内被清算而可能会造成损害的货物而言,其清算的法定期限为1个月。《公报》指出,对于因未在法定期限内被清算而可能会造成损害的货物而言,目前其清算的法定期限更短。目前,在货物被运输至海关仓库的2日内可要求进行刑事司法(Criminal Judicature of Peace)以启动清算程序,而无需在清算程序的法定期限内进行。
此外,《公报》还引入了关于储藏侵犯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货物方面的全新规定。对于那些违反了《反走私法》规定并侵犯了知识产权的货物而言,如果这些货物属于海关管辖的范围,那么其才可送往海关当局的仓库。如果此类货物与海关事务无关,那么其必须上交至相关清算机构来根据土耳其《第6769号工业产权法》(Industrial Property Law Number 6769)启动快速销毁程序。(编译自www.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