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播公司)起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深圳市场监管局)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快播公司上诉,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至此,备受关注的快播公司2.6亿元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案暂告一段落。
曾几何时,快播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互联网公司,曾以在线视频等版权内容为主要业务,拥有规模十分可观的用户数量。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快播公司因版权问题饱受争议,也被相关部门点名批评。对于法院作出维持深圳市场监管局对快播公司进行2.6亿元罚款的终审判决,业内人士分析,这不仅体现出我国法院依法加大对侵权企业的处罚力度,也表明尊重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准绳,任何以“技术中立”为名却从事侵权盗版之实的行为,终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开出天价罚单
2014年3月18日,某互联网公司向深圳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是涉案24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被许可人,其中13部作品以非独占许可方式授权第三方使用,这13部作品直接分销或置换的价格为8671.6万元。快播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络上对外传播了上述13部作品,其行为涉嫌侵犯了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予以查处。
2014年3月18日,深圳市场监管局向深圳市盐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显示,在手机上登录快播客户端搜索涉案24部影视作品,每一部影视作品首选链接均为投诉人信息,投诉人信息旁的下拉选项是伪造成乐视网、优酷等知名视频网站的“其他链接”。点击“其他链接”后,进入的却是一些不知名的、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的网站。
同年5月20日,深圳市场监管局向快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5月23日,快播公司提出听证申请。6月17日,深圳市场监管局召开听证会,快播公司、投诉人各自委托律师参加并陈述意见。听证会上,快播公司提出,其行为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行政违法,也无证据证明其侵犯了公共利益。此外,快播公司还对此次处罚的合理性和处罚金额提出了质疑。听证组认为,快播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管理秩序,从而损害了公共利益。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场监管局正式对快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未经许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网络视频版权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处以2.6亿元罚款。
随后,快播公司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9月11日,广东省版权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深圳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紧接着,快播公司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下称福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11月6日,福田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深圳中院审理。
深圳中院经审理后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快播公司的诉讼请求。快播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2016年6月,广东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同步进行了网络直播。
终审维持处罚
庭审中,快播公司辩称,其在快播客户端没有提供任何直接搜索、链接、下载等服务,不构成侵权,其行为属于技术中立性质,不是侵权行为,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此外,快播公司认为,深圳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基础不存在,认定自己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共利益是错误的,因为侵犯公共利益是作出行政处罚的基础,该案应当属于民事侵权纠纷,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等。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快播公司在明知或者应知小网站不具备授权可能性的情况下,主动采集其网站数据设置链接,并对该网页上的内容进行分类、整理、编辑、排序和推荐,还将小网站伪装成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网站,为其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在国家版权局责令整改、相关作品权利人多次送达停止侵权告知函后,快播公司仍未及时删除涉案24部作品的侵权链接。快播公司上述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民事权利,还损害了整个网络视频版权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深圳市场监管局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广东高院还认为,在无法直接查明快播公司非法获利和实际经营数额的情况下,深圳市场监管局以涉案13部影视作品的市场中间价为依据计算出非法经营额为8671.6万元。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快播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违法行为后果等,对快播公司处以非法经营额的3倍罚款,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无明显不当。此外,深圳市场监管局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全面履行了调查、收集证据、听证、集体讨论等程序,充分保障了快播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虽然深圳市场监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征询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意见,但因其未对快播公司的处罚结果产生影响,故可认定不构成程序违法。据此,广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二审判决后,受到业界广泛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快播公司处罚案是相关管理部门厘清自身作为公共利益保护者的角色定位,以实际执法行动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的标志性案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丛立先认为,该案颇具指导意义,其最大的价值在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敢于作为,敢于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对其他市场主体形成震慑,使其不敢轻易、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本报记者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