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监管总局11月11日在官网公布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公众意见。依据征求意见稿,今后疫苗生产企业数据造假等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将受到严惩重处。此外,疫苗生产企业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11月13日《新京报》)。
任何事出皆有因。问题疫苗之所以一再流向市场,违法成本低廉无疑是关键因素。在非法所得远大于违法成本的情况下,即使处罚的措施再多,始作俑者也会见利忘义。所以,要切实有效扎紧疫苗质量安全篱笆,就必须提高违法成本,让始作俑者付出切肤之痛的沉重代价。征求意见稿对制售问题疫苗不法行为祭出惩罚性赔偿“撒手锏”,不仅抓住了根治问题疫苗的“牛鼻子”,也让公众对惩罚性赔偿成为疫苗安全保护利剑有了更多期待。
有惩戒,才知敬畏。目前,囿于法律的不完善,我国对制售问题疫苗的不法行为的处罚明显威慑力度不够。现行药品管理法虽然将制售问题疫苗的行为纳入了违法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范围,但处罚的上限仅限于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显然不足以有效震慑制售问题疫苗的不法行为。长春长生公司多年来明目张胆地制售问题狂犬病疫苗即是最好的例证。尤其是现行药品管理法没有对制售假劣药品包括问题疫苗在内的不法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客观上导致了制售问题疫苗的违法成本不过是九牛一毛,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更容易让始作俑者滋生“赔小钱赚大钱”的嚣张心态。同时,惩罚性赔偿机制的缺失,既不利于最大化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能通过众多受害者的群起维权而对遏制问题疫苗形成“涟漪效应”,其结果只能是进一步让制售问题疫苗的始作俑者更加有恃无恐。
有鉴于此,要有效震慑制售问题疫苗的不法行为,就必须以惩罚性赔偿提高始作俑者的违法成本。与低额度的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不仅能让制售问题疫苗的始作俑者得不偿失,倒逼其不敢越雷池一步,还能让受害者主动运用这一利剑依法维权,从而形成全面围剿问题疫苗的共治大格局,切实提高疫苗质量。
更应看到,对制售问题疫苗的不法行为处以惩罚性赔偿,不仅是减少和杜绝问题疫苗流向市场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综观国外不少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做法,无不对制售问题疫苗的不法行为处以最严厉的惩罚性赔偿。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短板。故此,在问题疫苗还未得到全面遏制的语境下,让惩罚性赔偿成为疫苗安全保护利剑,无疑是具有针对性的理性和务实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