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食药监局官网发布《2018年长春市餐饮环节抽检信息公示(31)》。信息显示,为积极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切实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近期,长春市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中心组织抽检餐饮环节512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00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南关区老传记灌汤包酱菜馆自制的猪耳朵,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验结果为1.0×102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
南关区老传记灌汤包酱菜馆自制的鸡丝卷,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验结果为3.3×112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
宽城区裕兴菜馆使用的水杯,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
宽城区聚德福明阳抻面馆使用的小盘、小碟、水杯,大肠菌群检验结果均为检出,标准规定均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
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梦开食快餐店自制的火腿,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结果为0.790g/kg,标准规定为小于等于0.075g/kg。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
高新园区姚哥砂锅荷叶粉店使用的小方碗,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
高新园区欢乐城饭醉铁板烧档口使用的勺子、小碟,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
高新园区欢乐一厨快餐店使用的小碗,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
九台区南山东巴人鱼豆花火锅店使用的小碗,大肠菌群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
长春市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中心指出,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查清原因进行整改,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并依法予以查处。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山梨酸及其钾盐是食品防腐保鲜剂,具有广泛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在熟肉制品中最大使用量为0.075g/kg,肉灌肠类中最大使用量为1.5g/kg。该项目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中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或者未准确计量。山梨酸可以被人体的代谢系统吸收而迅速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在体内无残留。但如果长期食用山梨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骨骼生长、肾脏、肝脏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亚硝酸盐是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主要包括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亚硝酸盐作为护色剂和防腐剂,可以使肉制品呈现鲜艳的红色,也能够抑制肉毒梭菌的生长和繁殖,因此,被广泛应用于肉制品加工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在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油炸肉类、西式火腿类、发酵肉制品、肉灌肠类和熏、烧、烤肉类中最大使用量为0.15g/kg;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西式火腿类不超过70mg/kg,肉罐头类不超过50mg/kg,其他允许使用的肉类食品中的残留量不超过30mg/kg。肉制品中亚硝酸盐超标,原因可能是个别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准确计量导致;或者为延长保质期多加了成分不明的复配添加剂等,造成重复添加而导致超限量。亚硝酸盐进入血液后可将血液中的低血红蛋白氧化成高血红蛋白,且在酸性条件下(如胃液中)易与胺类物质发生反应,生成亚硝基化合物。亚硝基化合物是最主要的化学致癌物之一,一次性食用过多或者误用亚硝酸盐均可引起急性中毒。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GB14934-2016中明确规定,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大肠菌群超标可能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或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而导致。
长春市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中心提示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1,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