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交过版权使用费,为何还被判赔?”近期,多家卡拉OK经营者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称他们已向音集协缴纳了音乐作品的版权使用费,却遭遇到多家声称拥有作品版权的代理公司起诉,并被法院判赔较高的赔偿额,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困扰,并称这样的诉讼和判决对行业打击是致命的。
记者从音集协了解到,上述诉讼案件大致相同,即原告多是未加入音集协的版权代理公司,通过授权或转让的方式从原始权利人处取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著作权。被告是已与音集协签订了著作权使用授权合同的KTV场所。对于此类案件,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大部分法院判决场所赔偿每首1000元左右的金额。
这种诉讼案件从2012年零星出现,现在数量越来越多,已遍布全国主要省份。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音集协副总干事马继超向记者介绍,这些提起诉讼的主体多是版权代理公司,获取权利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而是为了通过诉讼进行营利,即商业诉讼。这种诉讼密集爆发,不仅给卡拉OK行业带来很大的困惑,更不利于作品的传播,他认为应该鼓励和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建立合理的授权机制,解决卡拉OK行业的版权问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在草案送审稿中有关于著作权延伸管理的规定,但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相关规定。一些原告公司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其起诉正当合法。那么,卡拉OK行业如何规范作品授权问题?是否应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性管理制度?
版权诉讼频频发生
据介绍,广州市展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展骏公司)是一家卡拉OK经营者,与音集协签订了2017年、2018年度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缴纳了两年版权费共计6.6万元,音集协授权展骏公司使用音集协管理的10万余首歌曲。今年7月,展骏公司几乎同时被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声影)、重庆索隆公司等诉至法院。在深圳声影诉展骏公司案中,法院一审判决展骏公司需赔偿原告共计11.6万元,重庆索隆公司起诉的案件目前还未判决。“如果法院判决都按这一标准,商业诉讼将越来越多,卡拉OK行业难以为继。”展骏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展骏公司的遭遇并非孤例。马继超介绍,截至2018年,全国范围内这种诉讼情况愈演愈烈,这些版权代理公司通过层层承包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提起了大量的商业诉讼。这主要体现在案件数量激增、案情复杂、诉讼周期长、司法裁判不一等。2017年非会员诉讼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据统计,当年报予音集协处理的案件共计316起,是2016年的两倍之多;2018年诉讼数量进一步增加,据统计,2015年至2018年8月,仅涉及已获集体管理组织许可的场所案件数量达843起。
对于这些诉讼,司法裁判不一。马继超介绍,由于各级法院对这种诉讼的认知程度不一,导致裁判结果不同,除了认定商业诉讼主体实施非法集体管理、已获集体管理许可场所免除赔偿责任、已授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放许可的会员不得重复维权等个别判决外,大部分法院都裁判场所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判赔额高低差距悬殊,一些法院的高额赔偿判决会导致大量商业诉讼在该区域爆发。
记者就此采访了深圳声影等几家公司,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对方未就此作出回应。“版权保护的是创作和传播,对于仅仅是靠购买版权而进行维权的权利人,对其的保护要有一定的限度。因为其不能体现出传播这一版权保护的原则、意义、目的。”针对此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林子英告诉本报记者,对于已经与音集协签订著作权使用授权合同的KTV场所,应当看到其主观上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因此,其不具有主观过错。她介绍,事实上,在目前的司法体系里,对此类情形是有判例不让KTV场所承担赔偿责任,仅为承担一定的合理费用。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春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大多数法院的司法实践对这种商业诉讼并未区别使用者是否已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费这一情节,在判断赔偿金额上与未交费的侵权场所一视同仁,实际上鼓励了权利人自己维权,并将维权变为一种盈利模式,即商业诉讼。
延伸管理引发争议
针对行业现状,卡拉OK行业是否应引入著作权延伸性管理制度?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核心是已取得足够代表资格的集体管理组织,在全国范围内代表广大著作权人包括非会员进行权利管理,从而解决使用者不能找到非会员支付报酬的问题。
在郭春飞看来,我国实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具有可行性。特别是在卡拉OK领域涉及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这种方式,应该实行延伸管理。集体管理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上百年的历史,相对成熟,虽然并不是所有西方国家都采用实行延伸管理,但这些国家通过其他方面的制度设立、行业规范,在整体上起到了保护权利人、平衡使用者间关系的作用。林子英也认为我国应实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她表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对缓解司法压力是很好的一种解决途径,可以将分散的权利进行有序的整合,客观上也有利于版权管理、权利人维权,以及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当然,也需要集体管理组织自身建设管理的提升、加强。
不过,业界也有反对的声音,认为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信息不透明、分配比例不合理、不具有广泛代表性等问题。“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自身管理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一个成长、完善的过程,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看到集体管理制度的先进性,支持、监督集体管理组织开展活动。相信目前我国卡拉OK领域的商业诉讼现象只是集体管理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阵痛。”郭春飞建议,在立法层面难以建立延伸集体管理的情况下,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通过规范司法实践,鼓励、引导权利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行使授权。(本报记者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