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时评■
唤醒音乐人的版权意识
9月27日,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副教授张丰艳课题组在第二期E法·数字音乐论坛上发布了《音乐人生存现状与版权认知状况调查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反映的情况有喜有忧。喜的是,近五年,受访的音乐人普遍认为近几年版权秩序明显好转,国内数字音乐版权的使用秩序和商业模式已然建立;忧的是,还有29%的音乐人没有任何来自于音乐的收入,收入完全来源于音乐的仅占音乐人的30%,音乐人的版权意识还很淡漠,版权知识亟待普及。
音乐文化是人类瑰宝,是启迪智慧、放松身心、广受国民喜爱的形式,是增强文化软实力、发展文化繁荣、实现文化自信不可替代的艺术载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起步较晚,法律法规的完善速度无法满足互联网时代快速发展的技术水平,伴随昙花一现的卡带繁荣时期,音乐产业经历了长达近30年“疯狂盗版”的黑暗时代。随着国家版权局“剑网行动”的部署和各平台对音乐版权的逐步重视,从2013年,各平台纷纷开始在音乐版权上作出布局,为音乐产业带来发展生机。2015年7月8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的通知》,被誉为史上最严“版权令”,要求7月31日前,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在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平台必须全部下线。在限令期内,16家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音乐服务商主动下线了未经授权音乐作品220余万首。
未经授权的音乐被迫下架,体现了对音乐版权的保护,也是对音乐人在经济收益上的保障。但是就音乐人个体而言,其版权保护意识却相当淡漠。在发达国家,几乎每位音乐人都有自己的版权管理组织,这些组织会帮助音乐人处理创作之外的琐事,同时有利于形成强有力的话语主体,为产业争取利益。在我国,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唯一一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报告》显示,受访的音乐人中,88%的音乐人没有加入音著协,甚至53.1%的音乐人从未听说过音著协;71%的音乐人表示自己无力维权,但仍有68%的音乐人不将作品授权给版权组织,另外还有67%的音乐人从未听过任何版权普及讲座。
除了对著作权保护认知上存在盲区,在认知上还存在误区。《报告》显示,75.94%的音乐人表示对作品被传播却没有署名表示不满,而只有63.91%的音乐人表示作品被传播没有支付报酬表示不满,相比于财产权,音乐人更看重署名权。而在维权的过程中,由于专业知识储备差异,认为自己没有能力维权的音乐人高达70.90%,认为自己有能力维权的仅占24.63%。有44.44%的音乐人表示维权花费太多时间,27.78%的音乐人则认为已经习惯了被侵权。
音乐人之于整个音乐产业链是创作源头,也是核心环节。音乐人版权意识的缺失是音乐产业进取发展的巨大损失,音乐人对自身权益的放弃和漠然,势必会影响着音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在外部的音乐版权环境和传播技术不断得到改善的情况下,唤醒音乐人自身的版权保护意识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应当发动社会力量,从各种渠道帮助音乐人普及版权知识,让他们主动加入版权保护组织,有意识地将作品授权版权代理公司,在创作出优秀音乐作品的同时,也绷紧版权保护这根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