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林场发〔2018〕65号文件方式,发出了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对修订后的实施细则重新进行发布。这是重组后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2014年5月27日印发的《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的文件,形成了新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为什么要修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对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行重新发布有什么样的现实意义?对此,我们不妨从文件制定的初衷、机构改革的现实情况和修改完善的不同条文中去寻觅答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是根据2014年2月《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要求,在林业和草原行业内制定的行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批转的这份法律规范性文件,在导语部分开宗明义指出,“为规范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质量提升和产业升级,制定本意见”。总体要求是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当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可见,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目的是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单位和个人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曝光,在全社会形成震慑力量和传播效果,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作为承担林业和草原行业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所辖业务范围内的林木种苗、木本花卉种苗、草籽草种等产品有监管责任、执法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相应的当然也有进行这方面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务院批转的这份法律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承担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和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就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本行业制定实施的具体实施办法。
今年4月,党和国家新的机构改革之后,组建了新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它在原国家林业局的基础上,所担负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原来不在管理范围的草原业务正式纳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管理范畴。这样一来,原来由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从产品范畴上讲,显然就不全面、不完善了。譬如,原来由其他部门管理的草坪、草种,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原本不在国家林业局的管理职责范围,现在就顺理成章地应当纳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职责范围。这与之前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产品管理职权范围是有明显的不同之处的。
从两个文件修改的条文变化方面来看,一是将原文所有的“国家林业局”全部替换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这一点无须多言,不言而喻。二是2014年5月27日印发的《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规定了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目前正好到期。此次新发布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规定了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从这一点看,正好实现了对上个文件的有序衔接。作者:陈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