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2日,欧洲议会对版权改革拟案进行投票。一日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下达众人期待已久的裁决,澄清了YouTube等视频平台可在多大程度上实施自己的使用行为,即向公众传播。如果只是用户而非遵守版权规则的平台上传内容,平台受欧盟《电子商务指令》(2000/31/EC)中的安全港条款保护。
德国法官不敢懈怠,他们先是暂停诉讼程序,将一系列有关欧盟《信息社会指令》(2001/29/EC)第3(1)条解读的问题提请欧洲法院澄清。第3(1)条包含“向公众传播”的定义。布鲁塞尔和斯特拉斯堡正在开展相关立法程序,二者也在处理欧盟《版权指令》草案第13条中的“在线分享内容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问题。在此背景下,人们都急切等待欧洲法院的裁定。值得一提的是,BGH已经提出该问题的处理方式。
背景
原告是一名音乐制作人。他声称拥有歌手莎拉.布莱曼(SarahBrightman)的音乐专辑《真爱永恒冬之歌》(AWinterSymphony)的版权。2008年11月初,用户未经原告同意将专辑中的歌曲以及演唱会录制品上传至YouTube。毫无疑问,用户上传此类内容构成版权侵权。但是,用户采用假名,其身份不得而知。为此,原告将矛头指向YouTube。YouTube屏蔽了一些视频,但这些视频很快又出现在YouTube上。原告将YouTube诉至法院,并寻求禁令救济,要求YouTube披露用户数据并支付损害赔偿。
初审中,德国汉堡地方法院批准原告关于三个视频的禁令救济请求。在上诉案中,汉堡地方高级法院还针对另外四个视频授予原告禁令救济。同时,原告被批准获知以假名上传系争视频的用户的信息。在其他方面,尤其是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的主张均被驳回。法官称,YouTube并未实施任何版权侵权行为。
与此同时,BGH暂停了诉讼程序,将几个问题提请欧洲法院解答,如“向公众传播”术语的解读以及《电子商务指令》第14条规定的托管服务提供商责任特权的理解。在公布判决时,BGH阐明其倾向于认定YouTube案中不存在独立使用(即版权侵权)行为。在BGH看来,YouTube受安全港原则保护。
BGH提交的问题
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的法官现需回答以下问题:
1.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公布在网络视频平台上,该平台(平台对非法活动或信息不知情,或在了解或意识到侵权后快速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信息的访问)是否实施了《信息社会指令》第3条中的“向公众传播”行为,如果
●该平台从广告中获益,内容在上线前未经过平台任何管控或检查便自动上传。
●在视频上线期间,平台(根据服务条款)获得该视频的全球非独占免费许可。
●平台在服务条款中并在用户上传过程中提醒用户不得上传侵犯第三方版权的内容。
●平台为权利人提供了删除侵权内容的工具。
●平台将视频分门别类,按序展示并根据注册用户之前观看的视频向其进一步推荐视频。
2.《电子商务指令》第14(1)条项下的托管服务提供商责任特权是否适用于视频平台,真正获知非法行为或信息且意识到非法活动或信息明显存在的事实或情况是否一定与具体的非法活动或信息存在联系。
3.如果侵权警告发出后再次发生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才获得针对视频平台的法院令,该情况是否符合《信息社会指令》第8(3)条的规定。
4.如果第1至第3的答案是否定的,BGH想知道根据欧盟《执法指令》第11(1)和13条,视频平台运营商作为侵权者是否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论与展望
最近几个月一直关注欧洲内部讨论的人都会认识到,BGH的裁定让人想到最近炒得火热的新《版权指令》拟案。其关注点之一是内容分享平台责任强化问题,一些议员赞成强化,其他人警告称所谓的上传过滤会危害网络自由和言论自由。
如果从事实角度而非政治层面解读颇带情绪化的讨论,可以说互联网上大量内容都侵犯了作者的权利。互联网允许匿名,这使得起诉真正的用户难上加难。技术过滤和从合法内容中分离非法内容极其困难是既定的事实,因为每天上传到互联网的内容数量巨大,且现有的技术资源有限。即使在人工智能时代,精准过滤也存在限制。
不得不提的是,大量未经授权的内容已被所谓的内容ID过滤掉。通知删除程序已减少了非法上传。如果平台运营商没有对此类信息作出回应,权利人也可从德国的法院提出的“Störerhaftung”(侵权责任)概念中获得支持。一些评论员和游说人员陈述问题的方式并未反映全部事实。
欧洲立法者想通过《版权指令》拟案第13条解决上述问题。但是,现有规定极具争议。欧洲议会提出依法让“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承担向公众传播的责任。在此背景下,对于YouTube是否实施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欧洲法院的回答令人期待。BGH倾向于给出否定的答案,这是因为YouTube终究是被动的,用户事实上起着主动作用。(编译自www.jdsupr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