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于2014年签署并批准的《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已于2017年9月1日生效。该协议规定了有关商标未使用宽限期的新规则。乌克兰现有商标法规定3年未使用宽限期,而协议第198条规定5年未使用宽限期。但是,乌克兰并没有制定任何实施第198条的国内法。因此,乌克兰的法院在商标因未使用而被撤销的案件中陷入两难的境地,不知该采用哪个宽限期。该问题涉及《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的各项条款能否直接适用于乌克兰的问题。乌克兰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对此争议很大。
基辅商事法院在2018年2月12日对一起商标案件(案件号为910/14972/17)作出的判决中采用了5年的未使用宽限期,驳回了基于乌克兰《商标法》规定的3年未使用宽限期提出的撤销诉讼。
法院称《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是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若与乌克兰法律法规相左,协定条款优先适用。判决还强调协议并未要求乌克兰在国内法中制定实施条款的措施。该判决被上诉至基辅市商事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维持基辅商事法院判决的决定。
此案最终上诉至乌克兰最高法院,最高法于2018年7月17日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虽然最高法的论据与基辅商事法院的相似,但并没有明确解决《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直接适用的问题。在围绕该问题的争辩中,反对协议直接适用的理由包括协议针对的对象。协议第198条规定,“缔约双方应规定,若商标连续5年未投入真实使用,则该商标应撤销”。协议中大部分的其他条款也是针对缔约双方,而非法律实体和个人,因此这些条款并不是自动执行,而需要纳入国内法进一步实施。事实上,乌克兰内阁部长于2017年1月23日向议会提交了一份法律草案,以将第198条转化为国内《商标法》,这证明政府打算采取额外的措施把协议条款转化为国内法。但该法还未通过。
尽管提交至最高法的撤销上诉案援引了内阁部长于2014年9月17日发布的第847号《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实施决议中的措施以及《关于批准欧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法律草案中的注释,但最高法裁定这些并非法令律例,这些措施不能阻止商事法院在本纠纷中应用《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中的条款。因此,最高法实际上对《《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的直接适用问题作出了判决。
迄今,第198条是协议中唯一一条已被乌克兰法院直接采纳的条款。例如,包括最高法在内的法院一直采用乌克兰《版权及相关权法》中第52条来确定版权及相关权侵权案中的赔偿数额,而非协议第240条规定的另一个赔偿机制。事实上,实施第240条修订条款的法律已于2018年7月22日生效。
撤销上诉还援引了内阁部长于1993年2月19日发布的第15-93号法令中的条款,这些条款要求通货运作必须获得许可,这实际上与协议第145条不符,第145条规定资金可自由流通。但是,最高法判定上述援引并不合适,因为相关条款并不能适用于系争纠纷。
上诉人还称将第198条应用于此案树立了负面先例,但最高法判定乌克兰法律体系并未将司法实践视为法律来源。根据乌克兰《司法体系与法官地位》法第13条,最高法有关法律规则适用的结论可作为其他法院的参考。
总之,一方面,最高法的判决结束了长期以来有关乌克兰商标未使用宽限期的争论;另一方面,许多问题仍模棱两可。看来只有未来的案例法能澄清《欧盟-乌克兰联系协议》的直接适用问题。但是,在乌克兰提起商标未使用撤销诉讼时,此案应予以考虑。(编译自www.petosevi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