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当前,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很多网络平台所销售的商品以及服务质量良莠不齐,甚至出现大量假冒伪劣产品,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正当权益,甚至危及其人身安全。从法律上规定电商平台在一定条件下承担连带责任,无疑能够倒逼其尽到把关责任,从而有效净化网购环境。
在高度互联互通的网购环境中,消费者与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互为陌生人,分散于全国各地,甚至相隔几千公里,各方是通过电商平台的“撮合”才达成交易。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找到商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些不法经营者甚至专门利用电商平台的管理漏洞制假售假、坑蒙拐骗,让消费者投诉无门。委以电商平台“守门人”“把关人”职责,既符合网购市场环境特征,又与电商平台的市场地位相当。
事实上,通过实名认证、银行卡绑定、信用评价、收取保证金、控制资金流水等方式,电商平台是可以有效监管商家的。大数据背景下,这种掌控和监管甚至比工商、质检等国家机关更有力度,更能形成威慑。
在网络购物纠纷依然多发、电商平台依然充斥着假冒伪劣产品的当下,让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可倒逼电商平台以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管理平台内经营者,剔除无良商家及不合格产品,进而让人们享受更好的网络消费体验,不仅正当,而且合理。(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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