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近日,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已经出炉,修改了多处内容,进一步推动了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的深入。
电子商务法四审稿将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需要担负的责任,从原来的“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这意味着电商平台只用在平台内经营者赔偿能力不够之时对消费者进行补充赔偿。这一变动格外引人注意,不少人由此产生疑虑:如此给电商平台减压是否会折损消费者的福祉?其实,我们大可不必担忧,给电商平台适当减压,反而会促进网络打假,保障消费者权益。
给电商平台适当“减压”,体现了立法的公正性。网络空间中,不法商贩反审查技术更新迅速,电商平台发现问题存在一定滞后性,要求电商平台运营企业充当打假的万能超人不现实。正如有电商平台经营者所说,他们也是假货的“受害者”。我们应该给予电商平台合理的“容错”空间。对于已经尽可能避免侵害消费者的电商平台,法律可以合理减轻他们的赔付压力。与此同时,我们也该看到,四审稿提高了对电商平台罚款限额的上限,这就对抗拒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的电商平台进行加压。因此,“连带责任”改成“补充责任”,不代表法律对电商平台降低了要求,而是说明法律的追责更有针对性。奖惩合宜,方能让电商平台“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让消费者享受更好的电商平台服务。
对电商平台追责过于苛刻,效果也不一定就好。过重的法律压力,可能会造成平台自我审查机制的畸形,影响电商的活力,同时也会降低消费者的福祉。放眼未来,一些新产品进入电商平台时,必然会造成电商平台审核者的“本领恐慌”:如何鉴别真伪,如何确保安全?电商平台需要为新产品的引入付出的潜在“连带责任”过高,他们很可能就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直接禁止该类型产品在平台出售。规模化的电商平台若不再出售正规的新产品,消费者正常网购需求就难以满足。与此同时,相关假冒伪劣产品还可能因此获得“商机”,转入地下,进入政府难以有效监管的小平台,“劣币驱逐良币”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会更大。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法适用面较广,立法程序必须慎重、科学。经过数次精心审查,电子商务法四审稿针对现实问题作出了许多回应,围绕着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四审稿作出给电商平台适当减压的修改,正是在立法全局整体进步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局部适应性调整。近年来,消费者对网络购物中不时出现的假冒伪劣产品深恶痛绝,大家对《电子商务法》规范电商平台运营充满期待,立法机构唯有制定出科学、有效、富有前瞻性的法律条文,才能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王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