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现代化工作进行磋商能够为协调与完善北美的知识产权标准提供机会。现代化的NAFTA中更高效的知识产权规定将支持整个北美地区创新与创意产业的发展、创造就业机会并刺激经济竞争力的发展。
尽管NAFTA最初协商签订时其涵盖的知识产权标准还算全面,但是随着生物医学和技术创新的不断进步以及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有必要对该知识产权框架进行调整以充分保护北美创新者和创作者高风险、高资本的投资。
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全球创新政策中心(GIPC)进行了一项调查研究,该项研究主要根据商务部《2018年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来衡量当前NAFTA中的知识产权标准。研究表明,当前的NAFTA不能再为21世纪的创新者和创作者提供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
该研究列出了当前NAFTA在下列各项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
第一类:专利、相关权利与限制性因素
● 缺乏对药物相关专利权执行与解决机制的规定;
● 未对专利期恢复作出明确的规定;
● 未对专利审查高速路(PPH)中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
● 未涉及专利异议框架。
第二类:版权、相关权利与限制性因素
● 未对版权保护提供充足的规定;
● 未涵盖禁令救济和网络内容侵权禁用机制的条款;
● 未涉及网络版权执法(包括虚拟主机、流媒体和链接)的规定;
● 未涉及打击网络盗版的合作框架;
● 未提供关于数字权利管理的法律条款;
● 未提供关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责任的条款;
● 未包含政府信息通信技术(ICT)系统所使用的专有软件应为授权软件的政策要求。
第三类:商标、相关权利和限制性因素
● 未包含打击网络销售假冒商品的合作行动要求;
● 未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提供充足的规定。
第四类:商业秘密与相关权利
● 缺乏对以非诚信的方式、未经授权披露、获取或使用商业秘密方面的刑事诉讼程序与处罚的规定;
● 未对监管数据保护(RDP)提供充足的规定。
第六类:知识产权执法
● 缺乏要求海关官员与相关机构依照职权查扣侵犯知识产权的可疑过境商品的规定;
● 未包含海关机构就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方面出具透明、公开报告的要求。
第八类:国际条约的资格和批准
● 未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以及《专利法条约》的签署和批准作出规定。
总之,为了充分保护北美的创新者和创作者并鼓励对下一代技术的投资,有关各方必须进行NAFTA的现代化工作,从而涵盖《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中所没有涉及的标准。此外,通过调整当前的NAFTA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将会重新建立北美在全球领导力中的地位并推动该区域变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贸易集团之一。(编译自www.theglobalipcent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