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4日,在总理纳伦德拉.莫迪(NarendraModi)的引领下,印度联邦内阁批准同意了由印度商业和工业部下设的印度产业政策与促进司所提交的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提案,从而将版权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到互联网与数字领域。
虽然印度在1975年便已成为了WIPO的成员国并且严格遵照执行了一系列由WIPO负责管理的条约,但是印度时至今日还未签订上述两个条约。而在印度将加入议定书交由WIPO总干事保存后,这些条约才会具有约束力。
《WIPO版权条约》
《WIPO版权条约》在于2002年3月6日正式生效后便被96个缔约国一直使用至今。这个条约实际上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所称的特殊协议,其中包含了部分将版权保护拓展到数字领域的条款。
《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于2002年5月20日正式实施,并且拥有96个成员国。这个条约可为(特别是)数字环境中的下述两类人群提供帮助:表演者(演员、歌手、音乐家等);以及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录音作品)。
这个条约赋予了权利所有人与新的数字平台和经销商展开磋商的权利。其首次承认了表演者的人身权并为相关的独有经济权利提供了保障。
上述条约为印度带来的好处如下:
借助一种国际化的版权制度来保障那些充满创意的权利持有人们在制作与销售创意作品时能够获得投资收益并享受到自己的劳动成果;
帮助印度本国的权利持有人在其他国家也能获得公平竞争的环境,上述条约将会使印度的权利持有人在国外获得同等的保护;
使人们对能够通过在数字领域销售创意作品来获得投资收益一事充满信心;
以及促进企业发展,助力创意文化经济的发展。(编译自: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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