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微信朋友圈,难免会出现几则微商广告。微商售卖的产品涵盖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它也成为一些人的购物途径。
但一直以来,微商售假、无安全保障、无售后等问题屡见不鲜。6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微商拟被纳入监管。
重庆商报记者日前就此对消费者、微商群体、电子商务专家进行了采访,对微商销售乱象以及未来可能存在的执法难点等内容进行了调查梳理。
现象
微商“套路”多一不小心就中招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发布的《2017中国微商行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微商从业人员规模大约2018.8万人,我国微商行业市场总体规模达到约6835.8亿元。
微商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购物,但同时也滋生出大量的问题。记者联系到几位曾被微商“套路”过的市民,采访了他们的经历。
1
声称代购直邮
卖的却是歪货
进入夏季后,防晒霜成了无数女孩的标配,家住南岸区的胡琴最近却因为买防晒霜被“套路”。
“你看嘛,这个防晒霜一看就是假货。”6月26日,胡琴见到重庆商报记者,拿出自己从微商处购买的某品牌防晒霜,并展示出多张从网上下载的该品牌防晒霜真假对比图表示,自己从包装、盖子、生产批号等进行对比,发现微商卖给了她假货。
胡琴告诉记者,此前,自己从一个美妆网站认识了一名化妆品微商,这名微商时常在网站发布一些代购信息,号称货品都是自己及家人从国外代购回来。
由于价格实惠,胡琴加了这名微商的微信号。胡琴翻看这名微商的朋友圈,发现这名微商竟然是自己大学的学妹,由此,胡琴对这名微商产生了莫名的信任感。“当时翻了她的朋友圈,的确是学生,也的确不是每天都在发广告,觉得很诚实。”胡琴说,自己遂从这名微商处购买了几瓶某品牌防晒霜。结果收货后一查询对比,发现和正品的区别很大。她找到那位微商,微商承认自己只是代理,东西来源是某总代理商,东西真假不明,怎么处理要问一下。
“或许一开始微商就是从我朋友圈看到我从哪个学校毕业,才和我套近乎的吧。”胡琴认为,自己被微商“套路”了。
九龙坡区的彭亮也碰到过被微商欺骗的事情。大约在一年前,他从某号称果园直发的微商那里买了一箱越南芒果,根据微商提供的资料,该芒果的原价很高,现在是半价销售,已经卖了几百箱,好评如潮,一箱有10斤重,个头比手掌大,果核薄,味道甜。
但彭亮后来收到的货品里,大的芒果只有一两个,其余全是小的,味道很淡,不好吃,而且去实体店一对比,发现更像国产芒果,价格还不比超市便宜。“花了实体店的钱,买到不如实体店的品质,下次就不会上当了。”他说。
2
被忽悠成代理
交钱还要发展下线
渝北区的朱茜最近被作为微商的好友骗了。
故事要从一盒面膜说起。朱茜的一位好友在做微商,卖的是某进口面膜,售价650元/盒。朱茜的好友透露,成为代理后拿货会特别便宜,更以自己举例称,其从用面膜到成为代理,现在已经是地区总代了。在好友的引导下,朱茜也对成为面膜代理产生了兴趣。
朱茜先是前往好友提供的一个微信公众号注册,根据指引填写资料申请代理,并交纳了398元的会费。本以为成为代理之后,就可以销售面膜的她,并没想到下一步是再招代理。
“朋友说的是当了代理进面膜有折扣,进得越多越便宜,我一次性进1箱(10盒),价格600元/盒,如果我想拿到最便宜的进价——200元/盒,要进货20箱(200盒)面膜。卖价是650元,中间差价就是代理挣的。”朱茜补充道,代理不用发货,只用交钱囤货,产品统一放到区域仓库由工作人员帮忙发。
可等朱茜真正注册成为代理后,平台又对其发布了进一步的规定。“要求再拉5个代理注册才能有提现,另外,新来的5个代理注册后、卖了货后,拉他们来的人有现金提成。同时,被新拉进来的代理也有再找5个代理的要求,如此往复。”看到需要不断拉下线的规则,朱茜察觉不对劲,随即停下代理工作,而缴的会费,和囤货给的钱只能自认倒霉。
3
朋友圈买食品
吃过才发现是“三无”
微商的出现给了小作坊“创业”的舞台,一些没有实体店,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开始在朋友圈、微店售卖自制的产品。打着天然无添加的口号,包装上看似精美,却暗藏食品安全隐患。
刘先生是一款在朋友圈售卖的麻辣牛肉干的常客。他告诉重庆商报记者,该牛肉干在朋友圈销售很火,自己从2016年就开始买这款牛肉干,一罐130克的牛肉干,售价超过30元。
记者根据这款牛肉干生产企业的信息查询发现,该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显示为去年10月,经营范围为“食品加工”。那就意味着,在注册之前,该牛肉干或许是家庭式小作坊生产的“三无”产品,没有食品安全保障。
得知这一消息,刘先生想起微商们经常上传的加工过程,还有一次吃到小竹签的经历。据他描述,加工的话,就是一个普通的大锅,工人握着大铲子搅拌,也没看戴手套什么的,看起来十分简陋。有一次他吃到过一根类似小竹签的东西,但是微商解释是牛肉干制作过程遗留的香料,类似于晒花椒时没清理干净的小枝,在加香料时也一起倒进去了。“现在想起来可能是在不卫生制作环境下落入的渣滓,回想起来还是觉得有点恶心。”
监管
电商立法微商拟纳入监管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17》显示,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网上零售额达7.18万亿元,同比增长32.2%;电子商务服务业营收规模达2.92万亿元,同比增长19.3%。但电商快速发展长期伴随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6月19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法规有望出台。
三审稿第十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实际上,在草案一审、二审过程中,不少声音建议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涵盖在内。本次三审稿最终采纳了此建议,把微商纳入监管范围。
中国电子商务专家服务中心副主任郭涛告诉重庆商报记者,将微商等纳入到监管范围之中,有利于推动电商、微商行业健康良性发展,使电商创业者明确履行管理责任的法律风险。
分析
成投诉重灾区或是微商被监管原因
著名电子商务专家、重庆工商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教授沈红兵告诉重庆商报记者,电商经过野蛮生长后,近几年成为消费者投诉重灾区。而进入门槛低,缺乏完善的交易系统的微商,更是乱象丛生。这些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微商一旦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往往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消协公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2017年上半年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2804件,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53.1%,其中“微商”小店,进入门槛低,缺乏完善的管理系统,维权困难成为投诉新热点。
“本次草案三审稿拟将微商纳入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围,是基于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考虑。”沈红兵说,一些大的第三方平台对于售卖食品有严格的要求,比如提供检验报告等,对于消费者权益有一定保障,但微信朋友圈售卖的东西很多都是三无,若消费者和卖家发生纠纷,卖家可直接删除消费者,消费者后期追责、维权都很困难。
此外,他表示,将电商、微商等纳入统一的监管之下,也有利于后期进行电子商务税收工作。
新闻多一点>>
个体微店或受较大影响朋友圈微商监管仍是难题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拟以立法形式将微商纳入监管范围之中,这将为微商行业带来哪些改变?
悄悄搭售、“大数据杀熟”将不被允许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除将微商、网络直播等领域的销售活动纳入归属电商经营者的范畴内,还在大数据“杀熟”、搭售、押金退等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范。
针对在电商平台预订飞机票、火车票,支付时平台却在酒店、贵宾休息室等额外服务上默认打钩的行为。三审稿予以明确回应: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若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推销、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针对同一商家、同一产品,不同的消费者面对不同的价格的“大数据杀熟”现象,草案三审稿增加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曾经被消费者抱怨的“押金难退”行为,草案三审稿作出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规范电商平台
商家售假负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大发展催生了多个第三方平台,平台间为抢占客流对商家进行隐形要求,或签订独家销售合同,或以搜索降权、取消资源位等手段,胁迫商家不得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这种行为,三审稿做出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并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此外,在消费者最关心的假货问题上,三审稿明确提出,商家售假将追究平台连带责任。详细内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打假条款”的加入,或许预示着相关部门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今后将更严密。
反应
企业“玩家”做好准备
个人“玩家”不知监管
目前,微商大致可分为两类“玩家”,一种是个人微商,一种为企业微商。这两种“玩家”面对即将到来的监管,是什么样的反应呢?
“微店对个体户和企业设置的门槛不同,企业店铺往往要求证照手续齐全。”重庆羽壳蛋糕负责人王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从2016年开始做蛋糕线上配送,开微店和官网商城,后来又开了一家线下店。由于“羽壳蛋糕”具备了生产资格、原材料入关检疫资格等手续,在加强监管下,他们可以说是丝毫不会受影响。
相较于企业店铺,个人从业者在微商中占很大比例。
市民周瑶为了卖衣服,做起了微商。据她介绍,开微店很简单,只要有微信就能申请,个人微店也不需要手续,几分钟就申请成功,成为“店主”,后续和开淘宝差不多,添加商品详细信息发布即可。
记者通过采访发现,个人微商们对于这次微商拟被监管一事大多不知情,他们中大部分认为自己在朋友圈兼职卖卖东西,不太可能被监管、被监督,甚至被处罚。
趋势
个体微店将减少
朋友圈微商监管仍困难
中国电子商务专家服务中心副主任郭涛认为,待《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之后,社交电商有了健全的法律法规,在统一的平台上监管效率会更高,也是一大趋势。“那个时候依托于社交平台的,还未准备全相关资质的个体商城、个人微店等,就得入驻第三方平台接受监管。所以,监管之后,对个体微店可能影响比较大。”
著名电子商务专家、重庆工商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教授沈红兵称,监管之后,微店中的个体将会减少。他表示,个体开微店不需要什么手续,有微信就可以开,但加强监管后,这些不合资质、不合格的市场主体要么转型门槛高的企业微店,要么入驻第三方平台。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微店并不等同于在朋友圈打广告的微商,不少朋友圈微商往往连微店都没申请,很难受到监管。“人数太多,执法难,多数为个人行为,取证难。”郭涛说。
建议
微商定义的细节需明确
可将微信看做第三方平台监管
目前,电子商务法尚处于审议阶段,内容细节还有增加的可能。郭涛认为,需要把微商的界定明确。他向记者详细解释,目前微商界定模糊,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将第三方平台之外的都划入微商,定义不明确,不利于将来执法。其次无细则,法律条款不仅针对微商,对于连微店都没有的朋友圈微商代理取证监督难。
对此,沈红兵持同样的观点,他建议,微商监管细则可以参考引用现有的法律条例,例如管理食品行业的微商,可以直接引用食品安全法里相关的条例来管理。
因为微商的营销方式让执法取证较难,且执法成本高,本次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中出现的监管条款,对于朋友圈微商,或许警告和指导性作用更强。针对这样的情况,郭涛指出,平台和执法部门、监管部门齐力是较好的解决方法。他举例,对于朋友圈的微商,执法部门可以将微信以第三方平台的角色来监管,根据相关条例,消费者在微信买到假货,对平台追责、要求赔偿。
而微信,对于微商的监督,可以是加强朋友圈内容审核,把类似微商广告的内容屏蔽。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