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网络版权纠纷,在确定了责任人之后,如何进行侵权责任认定的问题便会接踵而至。
归责原则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即作为原告,不但要证明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还要证明对方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用证明对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存在侵权即可。
“公平责任原则”,即在某些情况下,原告被告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是原告有很大损失,为了公平起见,法律特别规定了特定条件下被告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作为原告,需要证明损失的存在以及是否属于法定的“特殊情况”。
在网络版权纠纷侵权责任认定过程中,很难避开“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是指,用户提供的内容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没有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并不知道网络用户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只需尽到“通知+删除”的义务即可。
另外,与“避风港原则”相关的还有“红旗原则”,即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如果被侵权的作品像红旗一样明显,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能主张自己不知晓侵权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曾经历过这样一个案件,原告是一位学者,被告是大学老师。被告写了一本书,这本书的大部分内容是从原告的书中摘抄过去的,但是并没有通知该学者。在法庭上,被告称其不知侵权,该书是其研究生撰写的,他认为自己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但在认定侵权责任主体的时候,首先应该看署名,署名的人是作者,也是责任人。如果是主编,再看其各自章节由谁去编,进行连同起诉。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网络版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小看“停止侵权”这种责任方式。很多时候被告愿意赔偿损失,但是不愿意“停止侵权”,因为一旦停止侵权,就意味着侵权作品需要下架,需要在网络上消失,这对被告来说损失更大。
确定赔偿数额时,首先要看原告的实际损失,其次要看被告的违法所得,在这两点都无法确定的时候,则采取法定赔偿额,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赔偿范围则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这类案件目前较多,赔偿的数额也在逐渐增多。
另外,关于诉讼中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举证责任的问题,主要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