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国家大力支持人工智能的发展,2016年5月制定了“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7年7月,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人工智能的发展过程中,个人数据保护和管理问题不断受到各方的关注。中国工程院院士沈昌祥近日在2018年强国知识产权论坛上表示:目前,中国在科学计算发展方面仍存在大量知识产权被剽窃的问题,因此,更需要有意识地保护数据类知识产权。
“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促进了专利数量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增长。”IBM中国知识产权法律部知识产权经理郑闽迦说。但人工智能不仅仅是对数据的直接使用,它对数据的利用可能会更高一个级别,可以进一步对数据进行抓取后作内容分析。在这样的情况下,先行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出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方式,没有一条可以对这种情况下的数据进行保护。
那么,在人工智能环境下,中国是如何保护数据的呢?
郑闽迦介绍说,著作权中有独创性标准,第一个要求为独立创造,第二个要求是满足最低限度的创作要求。但仅第一点,大部分数据就无法满足,因为大部分数据不是创造,而是通过传感器等途径搜集得到的,只有用户的点评等有可能是创作。第二点对于很多数据而言也可能没法满足。
“举个例子,在大众点评诉爱帮网一案中,爱帮网直接使用了大众点评对一些餐馆的点评信息,法院判决大众点评败诉。”郑闽迦解释说,因为简单的用户评论实际上没有成为一个著作权保护的标的,受著作权的保护力度非常有限。
从著作权上走不通,很多企业转而通过不正当竞争进行诉讼。郑闽迦表示,在2017年,大众点评告百度不正当竞争胜诉。在这一案件中,一审法院给出的观点是,百度在“百度知道”和“百度地图”两款应用中大量使用了大众点评的直接用户的点评信息,以丰富自己所缺少的用户点评,使得用户不需要去访问大众点评的网站,而直接从“百度知道”和“百度地图”获得他们所需要信息,因此造成了对大众点评的市场替代,造成了不正当竞争成立。同时,法院还点评了robert协议,即什么数据是机器可以抓取的,什么是不可以抓取的,而且在协议中虽然不限制下载,但对使用有规定,百度正是在使用数据时损害大众点评的利益。
“数据使用的行为是否造成对数据来源的替代并伤害,是判断是否侵权的关键。”郑闽迦强调。
针对这些问题,“在本次《著作权法》修改的过程中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情形’: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的合法权益,这算是引入了不正当竞争概念。”郑闽迦说。也就是说当数据的使用侵犯了数据来源的主体利益的时候,即为侵权。但是并不清楚的是,在著作权法中加的这一条,到底是对合理使用的进一步补充,还是满足前面十三个条件下的进一步补充,抑或是只要满足这最后一条规定,就可以落入数据合理使用情形。对此,相关专家也表示,人工智能下的数据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之路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