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起浙江省工商局转办过来的商标侵权案,有效落实了商标侵权追根溯源专项行动的部署,保护了外地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权益。
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近日接到阜阳市工商局收转的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打击商标侵权“溯源”行动案件线索汇总表》,其中有一件指向阜南办理的、由浙江省工商局收集的、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投诉的“大光明”、“光明”商标侵权案。接案后,执法人员立即与投诉人电话取得了联系,投诉人明确告知,其公司没有授权阜南境内任何企业使用“大光明”、“光明”注册商标,凡在眼镜行业使用这两个注册商标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掌握了投诉的基本情况后,执法人员对位于阜南县城的这家挂着“光明眼镜”牌匾的眼镜专营店进行实地检查。一进店内,就发现对着店门的背景墙上显著标注“光明眼镜”四个大字,摆放眼镜的柜台挡板上也印有“光明眼镜”字样的用语,在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印刷有“光明眼镜”字样的眼镜盒眼镜布。
执法人员说明来意,要求店主出示“光明眼镜”商标注册证或授权许可使用证书,当事人未能提供。在前期的调查中,执法人员得知,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将“光明”、“大光明”在眼镜商品和服务两个大类上注册了多个商标,其中“大光明”商标2013年1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该眼镜店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涉嫌侵权的带有“光明”商标的眼镜盒和眼镜布采取了暂扣措施。经清点共有眼镜盒39个和眼镜布100个。
执法人员经调查得知,该眼镜店从开业以来就使用了“光明眼镜”字样牌匾。“光明眼镜”字样的眼镜盒和眼镜布是从外地某眼镜配镜行定制的,共定制眼镜盒1000个、眼镜布800个。店主说,这些定制的眼镜盒和眼镜布并不单独对外销售,而是作为赠品送给顾客的。
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眼镜店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侵犯专用权的行为,遂给予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暂扣侵权眼镜盒、眼镜布并给予相应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