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向多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于中国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12个月内,以中文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PCT途径提交专利申请。本文中,作者对PCT国际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一起来看看。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向多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于中国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12个月内,以中文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PCT途径提交专利申请。本文中,笔者主要以在先申请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在中国同日提出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例,讨论PCT国际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不同情况时容易忽略的相应问题。
PCT国际专利申请分为两个阶段:国际申请阶段和进入国家阶段。
PCT国际申请阶段为检索审查阶段,该阶段对要求优先权进行了时间限制,也就是说,专利申请人需要在12个月内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对于在先申请记载了相同技术方案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PCT国际申请阶段仅依据一个在先申请(仅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提出,还是依据两个在先申请(同时要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提出,一般来说不影响该申请通过国际申请阶段的审查。
也就是说,在PCT国际申请阶段,只要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时间在规定时间限制内,依据一个或者两个在先申请提出不会产生问题,并且国际申请阶段对于作为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状态没有任何约束,在先申请可以已获得授权,也可以被驳回或者处于其他状态。
通过PCT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在自优先权日起30/31个月届满前选择PCT成员国,并向该国专利局提交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经同意即进入该国的国家阶段。本文中,笔者以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为例进行讨论。
PCT国际专利申请在完成国际申请阶段的程序后,应当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从而启动国家阶段程序。
因PCT国际专利申请所依据的在先申请(优先权文件)是在中国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应当看作是要求本国优先权。对于在提出PCT国际专利申请时,其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主题涉及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也就是说,当提出PCT国际专利申请时,在先申请处于以下3种情形之一,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3种情形分别为:已经授权、已享有优先权,以及分案申请。
通过以上描述可知,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后会进一步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会出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情形。其中,最有可能的是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优先权被视为未提出。
具体原因为申请人在进行PCT国际专利申请时,有可能距离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时间比较长,因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较快,在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时可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已经获得授权。也就是说,当PCT国际专利申请提出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已经获得授权,那么PCT国际专利申请即使在提出时要求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其在后申请进入中国后也无法获得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鉴于上述原因,如果PCT国际专利申请提出时,只要求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则此时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就成了在后申请的现有技术,在后申请难以获得授权。
如上所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周期较短,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时,有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已经获得授权,如果PCT国际专利申请提出时,只要求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那么在先申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在后申请不属于我国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放弃实用新型获得在后申请授权的条件,会出现重复授权的问题。在先申请可能成为破坏该在后申请新颖性的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在后申请依然会出现不被授权的情形。
另外,对于PCT国际专利申请在优先权文件基础上增加新内容的在后申请,公开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会成为在后申请的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
鉴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在中国同日提出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时,最好同时要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李带娣)
(责编:王小艳、王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