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得第163/2017号法律授权后,意大利政府于近日向议会提交了一项法令草案,以实施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欧盟第2016/943号指令。一旦收到主管议会委员会的意见,该法令应于2018年3月底前通过。
意大利国内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1996年以前,意大利的商业秘密只能通过不正当竞争框架予以保护,即《意大利民法典》中有关不正当竞争的第2598(3)条规定的一般规则。1996年,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39条相对应的一项具体规定被引入该框架(原《专利法》第6条之二)。随后,《工业产权法》于2005年开始实施,商业秘密被列为知识产权(《工业产权法》第98条和第99条)。然而,正如《工业产权法解释报告》明确指出的那样,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目的不是使商业秘密规则现代化,而是在于明确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正如TRIPS所指出的那样)。
2010年,意大利对其《工业产权法》第99条进行修订,其目的是:
● 更精准地定义违反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
● 明确规定只禁止滥用行为。
此外,第99条明确规定只禁止以下行为:
● 获取商业秘密;
● 向第三方披露商业秘密;或者
● 未经授权使用商业秘密。
在将商业秘密规则纳入《工业产权法》之后,这些规则对直接竞争对手以及非竞争公司及个人(特别是前雇员)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此外,还可以适用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的程序规则——即具体的证据收集、损害赔偿规则、保护和调整措施以及非法所得交还规定。
损害赔偿和处罚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应根据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相同标准来计算。继执行《关于知识产权的第2004/48/EC号指令》之后,《工业产权法》第125条规定权利持有人可以获得侵权人所得利润或者与权利所有人利益损失相对应金额(以金额较高者为准)的损害赔偿。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法院也经常判付重大损害赔偿(例如布雷西亚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判决,即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为200万欧元)。
学术辩论
鉴于意大利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有效性,许多意大利学者并不欢迎在意大利实施该欧盟指令。他们担心该指令的实施将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倒退一步,这对意大利具有重大的战略影响。
但是,意大利政府对此很谨慎,并限制性地实施这些强化现行保护和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此外,意大利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在判例法中的解释遵循了这一指令。但是,意大利还没有对现行国内规定做出任何修正。
主要的变化
提出的主要变化包括以下内容:
● 新的意大利规则(有关商业秘密,而不是商业机密信息)的措辞将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 将出台一项新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由于疏忽而未意识到其获取的商业秘密的非法来源的人将对此类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只能要求此类人群支付合理的赔偿金,而不会施加此类案件中的其他处罚,包括禁令,如果赔偿金额与权利人蒙受的损失金额相等,并且采取其他惩罚对有关人员来说过于沉重。
● 将出台一项新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禁止交易以下产品:其外观设计、特点、功能、生产或销售能够从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商业秘密中获取大量利润,只要交易者知道或视情况本应知道商业秘密的使用非法。
● 将出台一项新的规定,允许法院自行决定是否在相关方缴纳担保押金后继续使用机密。
● 出台一项具体的条例以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商业秘密的机密性。政府编写的文案似乎符合法院已经采取的实践。(编译自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