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4月起,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将允许在没有安全驾驶员的情况下在公共道路上测试完全无人驾驶的车辆,而这也因此衍生出一个有趣的问题,那就是谁应该为那些因人工智能或者机器学习系统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呢?据此,本文将着重探讨奥地利的法律是如何解决此类争端的。
在涉及到无人驾驶系统或者具有人工智能的系统时,上述责任的划分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按照常理来讲,赔偿的核心原则便是引起损害的过错方要做出赔偿。而在一起因自动驾驶汽车所引起的事故当中,司机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则要画上个大大的问号。因为在这种案件中,争议的核心往往在于该名司机是否在事发前有能力阻止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人们若想证明汽车厂商的过错,其不仅会在技术层面上遇到层层阻力,同时举证工作也要花费巨额资金。
而且,由于受害的一方通常不会与汽车厂商签订有关的协议,这些厂商完全不会受到任何契约性规定的限制。因此,责任划分的问题最终只能参照产品责任法、合同中为第三方提供保护的责任规定或者侵权责任进行划分。可是,即便如此,承担上述责任的主体只能是人,而非机器。
不过对于那些因自动驾驶而引起的损害而言,与其他人工智能系统不同的是,所谓的“汽车所有人的责任”也可能会成为诉讼的正当依据。这种特殊责任的出现仅仅是因为驾驶车辆的行为本身就会对公众构成威 胁,而不应完全适用归责原则。此外,人们也不清楚这会对汽车厂商产生何种影响,特别是汽车所有人的保险公司将如何对那些厂商行使自己的追索权。
有关类似自学习系统的另外一个有趣的问题则是谁将拥有这些系统工作成果的权利。而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就在于只有自然人或者法人才能成为相关权利与义务的所有人,而不是那些机器。
因此,人们在划分创意作品或发明的权利时通常要找到整个系统背后的具体人士。根据奥地利的法律,如果某件由自学习系统创作出的作品(包括软件代码)符合获得版权或者专利权保护的条件,那么这件作品的权利须要归属于某一个自然人(即,人类)。根据奥地利的《版权法》以及《专利法》,作者与发明人必须都是自然人。当然,这些作者或者发明人也可以将这些受保护的工作成果权利授予第三方(这也包括法人)。
然而,如果在自学习系统自主创作出作品时,上述作者或者发明人应该如何应对呢?一方面,人们可以主张这种由自学习系统创作出的作品仅仅是那些为这种系统输入逻辑代码的人士的创意或者发明成果,因此这些人理应拥有这些最终成果的权利。而另一方面,人们可以宣称这些权利必须要属于那些曾为打造出具体产品提供过帮助的人士(例如,输入某些数据)。(编译自:lex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