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地区的红色娘子军是我国土地革命时期一支传奇的革命武装,以红色娘子军革命事迹为基础创作的电影《红色娘子军》和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文艺创作的杰出作品。其中,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更是被视为中央芭蕾舞团的“镇团之宝”,是西方芭蕾舞艺术中国化的杰出体现。但是,《红色娘子军》背后却存在一个长期争讼的著作权案件。尽管该案已经经由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得出法律结论,但争议一直存在。2018年年初,中央芭蕾舞团(以下简称芭蕾舞团)一纸声讨法院判决的声明,将《红色娘子军》芭蕾舞剧相关著作权争议再次拉进公众视线甚至酿成一起不大不小的法制舆情。
单纯从法律角度看,《红色娘子军》芭蕾舞剧著作权纠纷并不复杂。上世纪六十年代,芭蕾舞团根据梁信创作的《红色娘子军》电影剧本,改编成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公演,这是双方都认可的事实。由于当时著作权意识普遍缺失,所以梁信和芭蕾舞剧团相安无事。1990年著作权法出台,人们开始意识到著作权问题。芭蕾舞团的法律意识也并不落后。面对梁信的著作权主张,芭蕾舞团与梁信于1993年就签订协议,梁信同意芭蕾舞团在其创作的电影剧本基础上改编演出芭蕾舞剧,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和国家版权局《关于表演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央芭蕾舞团一次性付给梁信同志人民币伍仟元整”。争论之所以出现,在于双方对于“一次性付给梁信同志人民币伍仟元整”中的“一次性”理解不同。芭蕾舞团认为这个“一次性”就是一次性买断,1993年已经用5000元永久买断著作权,以后无需再议;梁信及其后人认为,根据当时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因此应该十年之后(也就是2003年)另行签约,价格自然随行就市。因此,如果我们将本案争议聚焦,《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无非就是对1993年梁信与芭蕾舞团签订合同的解释问题。
在此,笔者不打算对1993年合同到底应当如何解释作出法律判断。笔者在本文主要强调的一个理念是,坚持法治思维就是要坚持“就事论事”“就法论法”“依法论事”“尊重法院”的态度。在法治国家,一切问题都会转化为法律问题,也就是转化为技术问题,这有利于大家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解决问题。《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既然就是个二十多年前的合同解释问题,那么法庭根据二十多年前的合同文本、结合经过质证的通讯信息等材料,依法作出判断即可。当然,法院也不可能事事都判断正确。但无论如何,把问题聚焦在合同解释问题,最有利于解决问题,同时也促使人们重视合同的签署、促使人们在类似事件中认真订立合同、仔细审视合同,并最终做到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在这个过程中,法院法官毕竟是专业解释法律和合同的审判人员,且与双方利益均无明显瓜葛,整个审判过程也允许双方辩论质证,而且有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先后把关。我们不神话法院,但对于合同解释问题,法院经过司法程序判断要比合同任何一方嘶声力竭的呐喊更值得尊重。
如果我们不是用法治思维看待问题,而是强调芭蕾舞团的革命历史和重要地位、强调《红色娘子军》芭蕾舞剧创作中的领导关怀,从而建立一种不利于芭蕾舞团就是不利于中国芭蕾舞事业乃至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不利于芭蕾舞团就是不尊重领导的思维模式,不仅与当前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大相径庭,也扩大了普通法律案件中双方的矛盾,把事情越搞越大,更难处理。如果这种非法治思维在社会上风行,就会导致大家漠视法律、轻视合同甚至变成一有争论就热衷“扣帽子”“打棍子”,不仅法治遥遥无期,社会理性也会逐渐丧失殆尽。在这个案件中芭蕾舞团未必完全输理,但其声明引发的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反感芭蕾舞团,这说明人民群众法治思维水平已经有很大提升,人民群众对用法治思维解决争议的美好愿望不容忽视,坚持用法治思维看待《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也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