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反映,在湖南长沙的KTV唱歌,都被收取5元版权费,且不开 发票。对方的收费依据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著作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该协会方面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版权费针对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KTV场所,而KTV是没有权力向消费者收这笔费用的。
唱K被要求交5元版权费
1月30日,有网友反映,在湖南长沙多家新麦客KTV唱歌时,前台工作人员要求其交5元歌曲著作权使用费,但当其索要发票时,对方只提供一张5元收费凭证,且未备注是歌曲著作权使用费。也有其他网友反映在别的KTV也被收过类似费用。
最先反映此事的网友称,在其要求下,KTV出示了收取版权费的依据,即由长沙市文化娱乐演艺行业协会和长沙市酒吧KTV娱乐行业商会发布的《关于收取歌曲著作权使用费的通告》,通告落款时间为2017年1月1日,并有发布方的盖章。
该通告称,按照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文件要求,卡拉OK歌曲的使用人应向版权持有方缴纳版权使用费,湖南省的收费标准为8.3元/天/终端。经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沟通、协商与争取,按照其要求,各KTV从即日起向歌曲著作权使用人收取卡拉OK歌曲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5元/包厢/场。
KTV和消费者都承担了版权费?
1月31日上午,北京青年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长沙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咨询,被告知长沙市没有关于KTV消费者需缴纳歌曲著作权使用费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保护著作权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使用费是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KTV经营场所收取,“但其实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承担了。一般在KTV有包厢费、服务费等消费项目,有的KTV把这个明细告诉你,有的没说,但实际上也收了”。
该工作人员称,歌曲著作权费用的原则是“谁使用谁付费”,实际上场所和消费者都承担了。这笔费用是统一委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征收的,KTV经营场所会把这笔钱交给协会。
版权费收费方:只向经营场所收费
北青报记者查询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网站发现,其在2017年5月发布的公告称,2017年全国各地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沿用2016年的收费标准,8-11元/天/终端,其中湖南的收费标准是8.3元/天/终端。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工作人员对北青报记者表示,KTV没有向消费者收取版权费的权力,“这笔费用的收取对象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版权作品的KTV场所,是向经营场所收,不是向消费者收”。
文/本报记者戴幼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