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方兴未艾,无论是顺风车、共享单车还是各种上门服务,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同时也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减轻交通的压力。然而,共享经济作为新生事物,一旦发生损害后果,在责任承担方面往往发生争议。
无论是发布合乘顺风车信息的平台,还是经营共享单车的公司,都应当依照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判明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就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从上述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在本期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中,共享单车公司曾在一个月前收到过对该辆单车的报修,但一直未进行维修,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且由于无骑行人员记录使肇事者得以逍遥法外,因此,共享单车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而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中,合乘顺风车信息平台履行了自身严格审查义务,对于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法院判令其不承担任何责任。
共享经济前景广阔,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乱停乱放,更不能随意毁坏,作为共享经济的服务者,也应当严于律己,提供安全舒适的服务,以自身的努力推动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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