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罐王老吉凉茶”争夺战终见分晓
持续多年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争夺战终于有了结果。2017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加多宝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集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2012年7月6日,加多宝公司以王老吉公司擅自使用“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药集团以相同案由,于同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述两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并予以受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者应为广药集团,王老吉公司经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不构成侵权。由于加多宝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故其生产销售的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和两面“加多宝”的红罐凉茶均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维权费用26万余元。加多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该案中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有“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在此基础上,广药集团所称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以及加多宝公司所称王老吉公司根据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对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点评:历时5年,“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纠纷案终见分晓,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如果两家企业继续厮杀,最终不会有真正的赢家,而且这也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的:“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合理避让的精神,善意履行判决,秉持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珍视经营成果,尊重消费者信赖,以诚实、守信、规范的市场行为,为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而努力。”(本报记者侯伟)
“中国好声音”知识产权纠纷有望落幕
2017年12月,荷兰Talpa公司发表声明称,放弃对中文“中国好声音”的使用及商标主张和索赔,并不再就“Thevoiceof……”的节目模式在中国市场寻求授权合作,这意味着持续近两年的“中国好声音”知识产权纠纷案有望落下帷幕。
“中国好声音”知识产权纠纷最早源于2016年6月。当时,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唐德公司)以其是“theVoiceof……”节目的独占且唯一授权方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2016年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Voiceof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2016年6月23日,唐德公司以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7年5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唐德公司认为,灿星公司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后更名为《中国新歌声》)的宣传和推广中使用“中国好声音”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1亿元等。
对于唐德公司的指控,灿星公司并不认同,其表示,“中国好声音”是浙江卫视创意的电视栏目名称,第一季至第四季《中国好声音》经过浙江卫视的播出和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浙江卫视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基于浙江卫视的授权,灿星公司有权在相应栏目制作及宣传中使用该名称,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此外,2017年5月3日,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下称浙江广电)、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唐德公司及其子公司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广电认为,其是“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的唯一合法权益人,要求唐德公司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并赔偿1.2亿元经济损失。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7年11月13日,唐德公司发布重大合同进展公告称,11月9日,唐德公司收到了“TheVoiceof……(……好声音)”节目模式版权方Talpa公司发来的要求终止协议的函件,Talpa公司以唐德公司未支付第二期尾款375万美元为由,单方面宣布终止与唐德公司就中国好声音的版权合作,并收回当初的授权。
2017年12月6日,Talpa公司发表声明称,放弃对中文“中国好声音”的使用及商标主张和索赔,并不再就“Thevoiceof……”的节目模式在中国市场寻求授权合作。
点评:“中国好声音”引发的多起知识产权诉讼的焦点问题之一是“中国好声音”名称的归属。今后,我国在引进海外节目时,应对改造节目的知识产权归属进行约定;如果未进行约定,在确定改造节目的名称归属时,应综合考虑涉案节目名称的持续宣传时间、使用时间、知名度,以及谁在节目改造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等多种因素。(本报记者冯飞)
我国首例同人小说著作权纠纷案宣判
2017年6月,我国首例同人小说著作权纠纷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宣判。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公司)主张的人物形象等要素是由被告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创作,在没有约定明确排除天下霸唱相关权益的情况下,天下霸唱作为原著的作者,有权使用原著中的要素创作新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7年,天下霸唱将《鬼吹灯》原著两部八卷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转让给了玄霆公司。之后,天下霸唱使用《鬼吹灯》系列作品中的同人元素创作了《摸金校尉》。
2015年12月22日,电影《寻龙诀》热映之际,玄霆公司将天下霸唱等五被告诉至浦东法院,诉称《摸金校尉》一书使用同人要素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被告对该书的推广构成虚假宣传。
对于天下霸唱使用同人元素的再创作行为,玄霆公司诉称,《摸金校尉》大量使用《鬼吹灯》中的人物名称、形象、关系、盗墓方法、禁忌等独创性表达要素,涉嫌侵犯其享有的演绎权。
天下霸唱表示,虽然《摸金校尉》中的3位主角与《鬼吹灯》系列小说相同,但小说的故事情节、故事内容与《鬼吹灯》系列小说完全不同,时间线也没有延续性,而是一部全新创作的新作品;同时,原告主张的人物形象、盗墓的规矩和禁忌等并非故事情节,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是《鬼吹灯》系列作品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并未包括基于作品人物等相关要素形成的权益;玄霆公司主张受到保护的人物名称、形象、关系、盗墓规矩、禁忌等不属于独创性表达;玄霆公司主张的人物形象等要素首先是由作者本人创作,在没有约定明确排除天下霸唱相应权益的情况下,天下霸唱作为原著的作者,有权使用其在原著中的这些要素创作新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浦东法院驳回了玄霆公司针对天下霸唱的诉讼请求。
针对浦东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玄霆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点评:近年来,同人小说市场日趋火爆,纠纷也随之而来。创作者在创作同人小说时,应避免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在实践中,使用原著的人物名称等同人元素虽然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仍有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创作者创作新作品时对原著人物名称等要素的使用应当遵循行业规范,对这一使用行为的规制应考虑使用人的身份、使用目的、原著性质、对原著市场的潜在影响等因素,一方面应充分尊重原著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创作和评论的自由,从而促进文化传播,推动文化繁荣。(本报记者冯飞)
西电捷通挑战国际巨头一审胜诉
2017年,我国企业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电捷通)与日本索尼公司等世界巨头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纷争颇为引人注目。
2003年之前,全球无线局域网领域只有美国行业标准组织提出的Wi-Fi。由于Wi-Fi标准存在严重的安全技术漏洞,我国从2001年开始下达无线局域网国家标准起草任务。2003年5月,WAPI(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基础结构)标准制定完成。2003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要求,从2004年6月1日起,我国无线局域网产品必须采用WAPI标准。至此,我国的WAPI标准成为和美国Wi-Fi标准共存的全球两个仅有的无线局域网安全技术标准。
2002年11月,西电捷通就WAPI中的一项核心技术“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提交了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5年3月获得授权(专利号:02139508.X)。同时,西电捷通针对该技术在美国、日本、韩国和欧洲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提交了专利申请,并先后获得授权。2003年,我国发布采纳WAPI技术的国家标准时,西电捷通的相关技术被芯片厂商、运营商、终端设备制造商等应用。
2015年7月,因认为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索尼中国)生产销售的多款手机产品侵犯其上述发明专利权,西电捷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索尼中国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288万余元及合理支出47万余元。
索尼中国随即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1-14全部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第28356号审查决定,维持该发明专利权有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索尼中国生产、销售的涉案35款手机均执行的是WAPI标准,涉案专利是该标准的必要专利,索尼中国侵犯了西电捷通的专利权。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索尼中国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法院查明了侵权产品数量,并支持了原告主张的以许可费率的3倍为计算基础,最终确定索尼中国赔偿西电捷通经济损失862万余元及合理支出47万余元。
点评:该案是国内首例针对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作出侵权认定并给予禁令救济的重要案例。在历时两年多的案件审理中,原告充分利用了其技术被国家标准采纳的事实,法院在此基础上,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辅以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意见,最终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同时,在侵权产品型号数量庞大且符合同一标准情况下,法院合理推定所有型号产品侵权,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原告的举证难度和举证成本。
该案判决结果及所体现的裁判标准,将对于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制度、平衡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和促进通信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报记者祝文明)
广晟诉创维、海信等专利侵权索赔4亿元
因涉嫌专利侵权,多家国内外电视厂商接连被诉,3起诉讼的索赔额高达4亿多元。值得注意的是,这3起诉讼的原告是同一家公司。
2017年7月,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广晟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将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创维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创维-RGB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国美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称100多款创维电视侵犯了其持有的两件发明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922亿元。
广晟公司据以起诉的两件发明专利名称分别为“音频解码”和“音频编码和解码系统”。其中,“音频解码”专利是《多声道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规范》(GB/T22726-2008)的标准必要专利,广晟公司于2007年8月17日提交申请,2009年5月20日获得授权;“音频编码和解码系统”专利是广晟公司于2008年1月7日提交申请,2011年9月7日获得授权,该专利涉及对采用DRA音频编码的电视信号进行解码的方法和设备。
广晟公司诉称,创维公司和创维-RGB公司为电视机产品的生产商,其制造的S9-1、S9D、W9等多达100多种电视机产品均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创维公司和创维-RGB公司未经广晟公司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电视机产品,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专利,国美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因此,广晟公司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创维公司及创维-RGB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922亿元。
随后,广晟公司分别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信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等侵犯其发明专利权,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为进一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记者分别致电创维公司、海信公司,对方未予回复。
目前,上述3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点评:该案由于涉及众多电视厂商和标准必要专利受到业界广泛关注。广晟公司如果在上述案件中胜诉,其他电视厂商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被诉对象。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诉讼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问题。对于电视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而言,其应积极与电视厂商协商解决专利许可费等相关问题;对于电视厂商而言,除积极应诉外,其还要加强技术创新,进行周密的专利布局,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提高话语权。(本报记者侯伟)
华为诉三星一审获赔8050万元
2017年4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针对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终端)诉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惠州三星)等五被告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20余款三星移动终端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被告应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搭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移动终端产品,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8050万元。
作为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解决方案供应商,华为终端产品覆盖手机、移动宽带及家庭终端等。2010年,华为终端提交了一件名为“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1年6月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010104157.0)。
因认为多款三星移动终端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2016年6月27日,华为终端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移动终端产品的惠州三星、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三星)、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三星中国公司)、福建泉州市华远电讯有限公司及泉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诉至泉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惠州三星等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8000万元及维权费用50万元。
惠州三星认为,华为终端在起诉书中所列的涉嫌侵权产品没有使用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同时,华为终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中国公司存在共同侵权,尤其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惠州三星、天津三星构成侵权。此外,其他4名被告也从举证期限、技术方案差异、非生产制造方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应诉意见。
泉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移动终端产品所搭载的涉案技术方案落入了华为终端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告的现有技术及抵触申请抗辩不成立,侵权行为成立。此外,泉州中院结合涉案专利技术对移动终端智能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被告具有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惠州三星等三被告在移动终端制造、销售领域位居全球领先地位,所销售的涉案侵权移动终端型号数量众多,持续时间较长,销售金额和所获利润巨大等诸多因素,法院酌情确定了赔偿金额。
据此,泉州中院一审认定20余款三星移动终端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酌定赔偿数额,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惠州三星等三被告赔偿华为终端经济损失8000万元和维权费用50万元。
泉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惠州三星等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点评:该案因涉及产品数量众多、赔偿金额巨大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事实上,自2016年以来,华为公司已针对三星公司发起多起专利诉讼,三星公司也进行了反诉。华为公司发起多起专利诉讼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诉讼展现技术实力,扩大品牌影响力;另一方面是欲通过专利诉讼探索新型专利运营生态,以实现技术研发和收益的良性循环。(本报记者冯飞)
网络直播遭遇多起侵权纠纷
随着体育赛事、音乐、视频、游戏等与直播平台的聚合,网络直播的知识产权纠纷开始增多,体育赛事、音乐、视频、游戏等权利人先后将网络直播平台诉至法院。
2017年1月3日,因认为“暴风影音”未经许可网络实时直播“2015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暴风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请求判令暴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2017年7月6日,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密境和风公司)在其运营的花椒直播上提供网剧《秘果》点播服务涉嫌侵权为由,将密境和风公司诉至海淀法院,索赔30万元;2017年7月,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优酷网)以珠海云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所有并运营的云图直播上提供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视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其诉至海淀法院,索赔600万元。
不仅如此,直播平台主播演唱歌曲、将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使用等也引发了侵权纠纷。2017年7月10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花椒直播大量使用未经其授权的音乐作品涉嫌著作权侵权为由,以《少林,少林》《十五的月亮》《祝你平安》等10首经典老歌作为维权证据,将密境和风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索赔30万余元。
此外,一起因直播平台直播游戏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判决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7年11月1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网易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多公司)侵犯其自行开发并运营的网络游戏《梦幻西游2》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华多公司停止通过其经营的YY直播传播游戏画面,并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
点评:网络直播平台与视频、赛事、音乐等息息相关,若想减少知识产权纠纷,一方面直播平台需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采取规范主播行为、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来降低侵权风险;另一方面,国家相关部门还应加大执法力度,比如,“剑网行动”是否可以考虑将网络直播平台作为检查对象,重点查处涉嫌知识产权侵权的网络直播平台。另外,权利人也应该与直播平台建立绿色通道,加强沟通,达成利益共赢。(本报记者冯飞实习记者张彬彬)
苹果与高通专利诉讼升级
一个是智能电子设备的王者,一个是通信领域的专利大户,苹果和高通多年来在保持技术合作的同时,也摩擦不断,可谓“相爱相杀”。2017年,双方围绕专利许可费的争端升级,你来我往,各执一词,诉讼不断。
2017年1月,苹果在美国加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向高通发起诉讼,指责高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高额专利许可费,要求高通退还其曾经承诺退还的10亿美元专利许可费。而在中国,苹果也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高通提起诉讼,称高通在进行相关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以及基带芯片销售时,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索赔经济损失10亿元人民币。2017年3月,苹果又以同样的理由在英国将高通诉至法院。2017年4月,苹果通过其供应商,停止向高通支付专利许可费。苹果称自己对高通支付的专利许可费过高,将暂停支付,直到纠纷解决为止。
面对苹果的诉讼,高通于2017年4月在美国提起了反诉,否认了苹果的所有指控,并列出了苹果违反了与高通的协议、干涉高通与为苹果制造iPhone与iPad的厂商之间的长期协议等“罪状”。2017年5月17日,高通以拒绝支付专利许可费为由起诉了苹果的四大供应商富士康、和硕联合、纬创资通和仁宝,指控这4家制造商违反了他们与高通之间的许可协议和其他承诺。2017年7月初,高通在美国起诉苹果部分iPhone机型侵犯了其6件专利权,并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苹果在亚洲组装的iPhone发布“有限排除令”,同时希望能够通过排除令阻止苹果涉嫌侵权设备在美国出售。2017年7月20日,高通在德国起诉苹果侵犯其两件专利权,希望终止所有iPhone进入德国市场。2017年9月,高通以苹果涉嫌侵犯其3件专利权为由,将其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禁止苹果在中国制造和销售相关iPhone产品。
高通与苹果之间的专利诉讼还在继续。2017年11月,苹果对高通提出反诉,称被广泛用于安卓设备的某些高通骁龙处理器侵犯了苹果的专利权。此后,高通又对苹果提出新的3起专利诉讼,认为苹果的iPhone侵犯了高通的16件专利权。
点评:近年来,智能手机行业的利润空间受到压缩,但专利许可费并未降低,手机制造商与专利许可方之间的矛盾也就不可避免。苹果和高通诉争不断,主要原因是苹果认为高通的专利授权模式压缩了其发展空间。至于未来双方的诉讼走向,很可能是双方达成和解。对于苹果而言,高通储备了大量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这些专利是苹果很难绕开的,而且高通芯片相较英特尔芯片有一定优势;对于高通而言,苹果是其专利许可的主要对象,所以未来双方和解的可能性较大。(本报记者侯伟)
共享单车爆发系列纠纷案
随着共享单车以野蛮生长的态势迅速在各大城市普及,相应的知识产权纷争也随之而来。从永安行上市前被顾泰来提起专利诉讼,到摩拜遭遇的系列专利侵权纠纷案,再到ofo遭遇300万元商标侵权索赔,共享单车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摩拜单车面对的是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呤云科技公司)与胡某分别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017年3月7日,呤云科技公司起诉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摩拜公司)旗下的摩拜单车“智能锁”涉嫌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分别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并分别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立案受理。2017年12月6日,原计划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第二次口头审理,因原告呤云科技提出撤诉而取消。
2017年4月21日,胡某以摩拜单车侵犯其名称为“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为由,将摩拜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索赔50万元。2017年9月1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胡某要求摩拜公司停止制造、使用摩拜单车车锁控制系统,销毁已投放市场的摩拜单车上的锁具及赔偿50万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顾泰来与永安行共享单车的纠纷源于一件名为“非机动车停、取、租、还车管理系统及其控制与识别方法(专利号:2007101505573)”的发明专利。2017年4月17日,顾泰来以共享单车永安行侵犯上述发明专利权为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次日,其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永安行在镇江地区涉嫌专利侵权。2017年6月6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顾泰来的诉讼请求。顾泰来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7月28日,永安行共享单车发布公告,重启IPO。
2017年7月31日,“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ofo小黄车”商标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索赔经济损失300万余元。2017年11月8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历经4个小时开庭,双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点评:资本的涌入和技术的发展,使共享单车一夜之间遍地开花。与此同时,共享单车也因知识产权纠纷屡坐被告席。在共享单车“跑马圈地”时期,社会各界对共享单车的关注度高涨,而知识产权已成为主要竞争手段。在此背景下,如果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会面临侵权诉讼,同时还会造成更大的利益损失。共享单车只有不断丰富知识产权储备,完善知识产权布局,才能发展得更快、更好。(本报记者冯飞实习记者张彬彬)
我国首例服务器提供商被诉案一审宣判
2017年4月,我国首例云服务器提供者被认定构成侵权的案件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称石景山法院)一审宣判。在该案中,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下称阿里云公司)因提供的服务器被他人用来从事侵权游戏运营,在接到权利人投诉通知后始终未采取适当措施,被法院认定侵犯了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动卓越公司)的合法权益,须为此赔偿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支出费用1.1万余元。
2015年8月,游戏《我叫MTonline》和《我叫MT2》的权利人乐动卓越公司称,有用户非法复制《我叫MTonline》游戏的数据包,通过callmt.com网站运营一款名叫《我叫MT畅爽版》的游戏。乐动卓越公司调查发现《我叫MT畅爽版》游戏内容存储于阿里云公司的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向客户端提供游戏服务。
2015年10月10日和10月30日,乐动卓越公司两次致函阿里云公司,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并提供服务器租用人的具体信息,但是没有得到阿里云公司的积极回应。
乐动卓越公司认为,阿里云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遂向石景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阿里云公司断开链接,停止为《我叫MT畅爽版》游戏继续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并将储存在其服务器上的《我叫MT畅爽版》游戏数据库信息提供给乐动卓越公司,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阿里云公司辩称,其并未侵权。其并非涉案游戏的上传者和经营者,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服务器业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所述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应承担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的义务;其已尽到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在云服务器用户注册时已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同时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软件。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乐动卓越公司两次致函阿里云公司,构成有效通知。阿里云公司对于乐动卓越公司的通知一直持消极态度,从乐动卓越公司第一次发出通知,阿里云公司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任何措施,远远超出了反应的合理时间,主观上其未意识到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持续扩大,阿里云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石景山法院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目前,该案仍在二审中。
点评:互联网带给我们极大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了大量涉网络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
从技术角度看,云服务器就是通过云技术把资源整合在一起,为用户提供虚拟的空间、系统,相当于在服务器的基础上根据用户需求配置好相应的软件,这与网络存储存在明显区别。在这起我国首例通过司法判决来认定基础电信服务器提供商侵权责任的案件中,准确定性云服务器提供商的性质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本报记者祝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