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给予企业著名商标认定以及特殊保护。这些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也将面临废止。
据了解,全国31个省区市和15个计划单列市中,除个别地方外,都分别以各种形式规定了著名商标制度。而所谓的“著名商标”只不过是受地方政府保护的“商标”,所谓的“著名”也只在当地有名,显然,有了“著名商标”并不一定是真正的“著名”,现在对于地方的“著名商标”进行全面清理,则不仅有利于维护商标的“权威”,更有利于企业在市场中健康发展。
地方的“著名商标”存在诸多猫腻。地方立法大多规定地方“著名商标”采取“批量申报、批量审批、批量公布”的认定模式和“一案认定,全面保护;一次认定,多年有效”的保护模式,这不符合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惯例,更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商标是企业的招牌,企业发展了,商标也会更受消费者信任。如果企业不诚信,商标就会变得一文不值了。然而,企业是要经受市场洗礼的,是要经受市场淘汰的。唯有承受得住市场的洗涮涮,经历过风吹雨打,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不难理解地方政府的良苦用心,评选出“著名商标”,对于企业的发展有推动作用,也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关乎政绩问题。于是就不惜代价去“保护”企业,如此精心呵护的商标,虽然“著名”,却不一定被消费者认账。这对于企业来说,也不见得是好事。因为有人呵护,从此不注重自身的发展,也难以成大器。把“著名商标”当作“保护伞”的企业也是没有多少前途的。敢拼才会赢。商标要经受市场的磨难,要经受消费者的考验,经过竞争强大的企业,经过消费者用脚投票之后的商标才会发光。客观地说,地方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在运行之初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予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滋生和带来了一些弊端。现在市场经济已经相当成熟,已经不再需要“著名商标”了,该是废除的时候。
企业只要法律保护不需要权力保护,商标也是如此。商标经受得住市场的洗礼,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换言之,消费者才是商标是否著名的决定者,活在消费者心中的商标才是“著名商标”。■郭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