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月前,苹果公司因侵犯威斯康星大学的一个技术专利,被法官判决对该大学赔偿5.06亿美元。去年,在卡内基梅隆大学控诉美满电子科技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卡内基梅隆大学获得了7.5亿美元的赔偿。鉴于这些专利诉讼中的巨额赔偿,人们可能会认为拥有专利可以为各大学创造较多的财富。尽管对于少数院校而言确实如此,然而实际上多数大学从许可其发明中获取的利益较少或没有获益。
数字代表什么?
尽管各大报告经常会根据大学拥有的专利数量对其进行排名,但该衡量标准并未显示财富收益或此类专利的价值。例如,2014年,美国知识产权所有者协会(IPO)将加利福尼亚大学(UC)排在世界100强大学名单的榜首。排名是基于UC所拥有的453项获得授权的美国专利,该数量是排名第2位的大学(即,拥有275项美国专利的麻省理工学院)的2倍左右,是排名第22位的仅拥有84项美国专利的西北大学的5倍多。然而事实上,西北大学的84项专利比UC的453项专利更有价值。根据彭博社报道,这所位于芝加哥的大学获得了3.61亿美元的专利许可使用费,而同一时期UC仅获得了1.09亿美元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专利许可收益排行榜内的大学鲜有变化
2012年,布鲁金斯研究所指出,在所有列入其研究对象的大学中,16所大学获得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占所有大学的70%。这几所大学一直稳居于专利许可收益排行榜前列。近10年来,仅有37所大学能够有能力出现在该排行的前20名。
对于世界上其他数千所大学而言,专利许可的成本各不相同。在上述研究覆盖的大学中,过去20年里,平均87%的大学通过专门的技术转让办公室(TTO)实施专利许可的行政成本比专利许可的收益高。因此,尽管专利许可的收益引人注目,但收益不足的风险依然很高。
为什么允许大学拥有公费资助的发明?
美国超过一半的大学研究经费来自联邦政府。1972年,该比例接近70%,但是在持续下降,这并非因为支出在减少,而是各大学日益依赖于私人和企业资助。鉴于政府提供了数十亿美元的经费,各大学依然靠纳税人提供的经费来拥有并获得发明的专利权,这显得有点奇怪,因为过去并非如此。
在1980年《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通常称为由参议员伯奇.贝(BirchBayh)和罗伯特.多尔(RobertDole)提出的《拜杜法案》颁布之前,获公费资助研究的专利为美国政府所有。但政府并未对这些专利进行管理,经常将其弃之一旁,使其从未被使用。《拜杜法案》的目的是让科研机构和科学家拥有发明,同时让其履行相关义务,即不遗余力地利用这些发明并使其商业化,从而带来经济效益。此种安排将对发明的有效传播起重要作用。
格文律师事务所称,该法案十分成功,1万多个创业公司得以成立、至少200种药物和疫苗被开发以及为美国经济创造了超过5000亿美元的收益。
大学专利该何去何从?
当一所大学获得一个重要事物的专利时,找到被许可人并非易事。一方面,一项发现可能只是漫长发展过程中突破性的第一步。该大学需要经历数年的时间以及拥有大量其他专利,才会看到其投资的收益。纽瓦克市德拉华大学TTO副主任乔伊.果斯瓦米(JoyGoswami)在Nature网站里指出,仅有5%的大学专利被成功许可。
公共资助为创建基于专利的企业提供支持,其目的是提升公共利益。然而,实际情况是大学许可其专利组合只是为了收回成本。
改变知识产权策略
布鲁金斯研究所报告的主要发现在于,各大学应该从TTO转向创业公司,以将其收益最大化。如果大学创业公司被授权使用大学的专利以管理、许可和利用其知识产权,那么收益是巨大的。
然而,并非每个人都同意此结论。《拜杜法案》的研究专家约瑟夫.艾伦(JosephAllen)认为各大学不应摆脱其TTO,仅仅需要增加创业公司。他说:“如果你在管理一个早期的大学发明组合,一个小组合将具有商业潜力。一个再小的组合也能成为组建新公司的基础……告诉各大学应把注意力放在能够形成创业公司的发明上或不应使用独占许可,如同告诉一个木匠使用铁锤而不应使用锯子。”
并非钱的问题
通过专利获取巨额利润的几率极小。例如,自1970年以来,斯坦福大学已经公开了1万项发明,仅有3项发明创造了数以百万美元的许可收益。
即使没有惊人的金融利润,进行有意义的研究对于教育机构本身也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毕竟,研究是课堂教学的一个重要的教育补充环节。因此,对于多数大学而言,通过其专利获得利润仅仅是锦上添花而已。(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