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是世界性问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为此做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我国将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会同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交流合作。
一、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成效显著
我国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将其视为自身发展的长期利益所在。在近40年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我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提高执法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1、积极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
1979年中美两国在签订《中美高能物理协定》和《中美贸易协定》中,引入“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对专利、商标和版权进行保护,限制不正当竞争。我国随即开启了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性立法进程。其中,1982年颁布《商标法》、1984年出台《专利法》、1987年通过《技术合同法》、1990年实施《著作权法》等。我国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一套完备且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走过了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我国的立法经验无疑是世界知识产权发展史上的一个“奇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前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曾评价称“这在知识产权发展史上是独一无二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前后,我国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作了全面系统的修订,建立起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与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定位也逐步实现从“被动接受”向“主动调整”的转变,其对于促进开放的积极作用也日益显现。近年来,我国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针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新特点,又先后制修订十多部法律法规,出台司法解释,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制度建设,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更加健全。
2、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注重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双重作用。
2011年,我国成立了由国务院副总理任组长的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现有成员单位29个。各成员单位间建立起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协助办案等工作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打击侵权假冒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各省(区、市)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构成了全国完整的工作体系。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地方联合行动、多方共同参与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格局,大大增强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合力。
以灵活便捷、处罚手段多样为特点的行政执法,能够快速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鲜明特色。2013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执法部门组织开展了170余次专项行动,遏制了侵权假冒行为蔓延的态势,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13-2016年,全国办理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累计12.5万余件,其中专利侵权案件4.7万余件。特别是在进出口环节侵权假冒治理上,2015年,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的“清风”行动3年计划,对出口商品有序开展专项治理。2015-2016年,我国海关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4.5万次,扣留进出口涉嫌侵权货物4万余批。
我国的司法保护体系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上作用日益突出。一是全国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刑事打击力度。2013-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近4万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近5万人,涉案金额670多亿元。二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13-2016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近4万件,生效判决5万人。三是民事和行政审判水平明显提升。2016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诉讼二审案件的改判发回重审率仅为5.9%,再审率下降45%。四是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持续深入。2014年,北京、广州、上海相继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截至2017年6月,3家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6万件,审结3.3万件。国际组织积极评价我国的司法保护体系。其中,国际刑警组织多次授予我国公安机关打击侵权假冒“杰出贡献奖”、“最佳地区案例奖”,授予我国海关“国际知识产权犯罪调查合作奖”;全球反假冒机构授予我国公安机关“全球反假冒执法部门最高贡献奖”,授予我国海关“全球反假冒最佳政府机构奖”;美国商会知识产权中心授予我国公安机关“2014知识产权捍卫者奖”。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虽起步较晚,但短短三十多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赢得了国际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高度评价: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绩引人注目,在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过渡中取得了长足进展。每年一次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显示,社会各界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逐年上升,2016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为72.38分,比2012年提高了8.69个百分点。
二、我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执法和意识等方面与发达国家都有一定差距,但我国始终以积极开放的态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目前,我国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近20个国际公约,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广泛参与多双边交流和知识产权议题磋商,与国际社会共同打击侵权违法行为。
中美间知识产权争端虽然较多,但双方历来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双方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不断完善。中美在1992-1996年期间,先后签署了三个知识产权协议,长期以来主要通过中美商贸联合委员会和中美战略经济合作对话两大机制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加强与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执法方面的交流。在2006年第17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上,双方就加强合作、共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达成一致,并在我国更有效地保护数字音乐和影视版权,以及软件正版化等问题签署框架协议。2008年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双方同意尽快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工作组。2011年第22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上,双方签署《中美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框架协议》,决定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加强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在2012年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双方一致同意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并增强执法资源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2013年第24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上,双方承诺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合作,我国表示将不断完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战略和法律制度,推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软件正版化。2016年,“中美知识产权对话及中国品牌走出去论坛”在纽约召开。
与此同时,我国与欧盟通过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组,构建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中欧领导人高层对话,启动知识产权合作项目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果。此外,我国商务部还定期召开中俄、中日、中瑞(士)、中巴(西)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组织中日韩、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等多个自由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章节谈判,加强与新兴经济体的知识产权对话交流。2017年中国召开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合作机制首次会议,通过了《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合作指导原则》,并积极参加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TRIPS理事会)和亚太经合组织知识产权专家组会议(APEC-IPEG)。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构建创新型国家的内在需要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单纯依靠承接、模仿和复制国外先进技术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经济发展的时期已过去,对自主创新的要求越来越高,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2016年,我国研发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上升至2.11%,专利申请受理数和授权数分别为346万和175万件,分别是2000年的20.3倍和16.6倍。2016年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增长了44.7%,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增长了29.8%。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而非来自国外的任何压力。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激发经济体的创新精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抄袭、剽窃的惩处力度,减少搭便车行为,让知识产权所有者能够充分享受自主创新、创作带来的收益,将有利于激发市场经济主体创新的积极性,从而激励更多有价值的创新。如果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导致所有者的权益轻易受到损害,不法份子能轻松剽窃他人成果,必将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久而久之,经济体的创新活力将消失殆尽。以软件业为例,软件的特点是投入大,复制容易,软件产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依赖性很大,如果轻易就被侵权盗版、被无偿使用,谁还去研发创新呢?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随着我国经济做大做强,一大批前沿技术、民族品牌不断涌现,我国也开始对外输出各类技术密集型产品,诸多有实力的企业开始“走出去”,实施跨国经营。在这过程中,我们也会遇到自己的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他国企业抄袭、仿制,或者侵犯他国知识产权的问题。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实践经验,有助于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加快布局知识产权,更好维护自身利益,同时提高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3、加强产权保护有助于保护我国传统文化和遗产。我国悠久的传统文化和遗产就包含着很多知识产权,诸如中医药技术、民族民间文艺、生物遗传资源等。专利申请、原产地地理标识注册和申遗等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有利于保护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技艺,同时有助于提升民族品牌的商业价值。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和内在需要,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利益。我国将坚定不移的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各国政府和业界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和对话,深化互信和合作。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研究所邹晓梅徐文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