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电商节日临近,许多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已摩拳擦掌为这场“大战”做好了准备。与此同时,正在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此次二审稿做了哪些修改?将对电商消费者的权益带来哪些影响?
平台对售假负连带责任
在网上不小心买到假货,找店主理论未果,转而向网店所在的电商平台投诉,平台却又推卸责任……这样的“糟心”事,是不少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都遇到过的。那么,到底应该由谁来为假货负责?对此,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修改了相关规定,加大了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
此前,草案一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而此次二审稿将这条规定中的“明知”二字改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并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虽然只是两个字的简单变化,但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事务所电子商务部律师董毅智看来,这其中体现的是立法意识和立法技术的进步。“在诉讼程序中,‘明知’的举证责任偏向消费者一方,而改为‘知道或应该知道’则对电商平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加大了平台的法律责任,对其有更强的约束力度。”董毅智表示。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电商平台应对自营商品负责:“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竞价排名须标明“广告”
2016年,一起“魏则西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也将“竞价排名”这种备受争议的广告形式推上了风口浪尖。在电商领域,也有许多商家向平台投放广告,通过竞价排名的方式来推广商品。当购物网站充斥着各种“推荐购买”,消费者搜索出来的商品“变了味”,这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利于电商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这种现象,电商法草案二审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草案还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董毅智表示,竞价排名如果不标明“广告”,将会对消费者产生极大的误导。草案所作的规定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有利于遏制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费维权经营者要有效配合
针对网购中消费者投诉举报难、获取证据难问题,草案二审稿也进一步完善了争议处理解决规范。
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其原因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李连宁介绍,电商法草案一审以来,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规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不难看出,此次草案二审稿中的许多修改和新增规定,都体现了对这些建议的回应。
董毅智认为,中国电商发展到今天,已经进入了一个从野蛮生长逐渐转向规范化、法治化的过程。草案二审稿体现出了明确的立法意图,就是更加重视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落到实处。(人民日报海外版孙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