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Aptamil(爱他美)”奶粉,家有婴儿的宝妈并不陌生。作为荷兰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下称纽迪公司)旗下的高端奶粉品牌,“Aptamil”近50年来一直专注于婴幼儿营养领域。然而在2011年以后,中国市场上开始出现一款名为“Aptamil”的纸尿裤,招致了纽迪公司的不满,一场围绕“Aptamil”商标的权属争夺战在华展开。
历时3年,“Aptamil”商标权属纠纷日前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10000314号“Aptamil”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在(小孩用)纸围涎、纸或纤维素制婴儿纸尿布裤(一次性)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同名商标起纷争
记者了解到,鲁奇(上海)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鲁奇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注册成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同时系爱他美(山东)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山东爱他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外,郑某还担任爱他美(德国)公司(下称德国爱他美公司)总经理以及济宁爱他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济宁爱他美公司)监事一职。山东爱他美公司由德国爱他美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出资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研发、销售婴儿纸尿裤(片)、成人失禁用品等。济宁爱他美公司由山东爱他美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出资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日用品、卫生用品的零售、批发等。
2011年9月23日,鲁奇公司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2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小孩用)纸围涎、纸或纤维素制婴儿纸尿布裤(一次性)、纸或纤维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纸餐巾、纸桌布、纸手帕、纸制抹布等第16类商品上。2013年11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予郑某。
2014年11月6日,纽迪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与其在先核准注册的第5576804号“Aptamil”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据了解,引证商标由上海量子生物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婴儿奶粉、婴儿食品等第5类商品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予纽迪公司。
根据商评委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裁定显示,商评委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完全相同,构成相同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小孩用)纸围涎、纸或纤维素制婴儿纸尿布裤(一次性)、纸或纤维制婴儿尿布(一次性)商品(下统称涉案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关联性较强、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密切关联商品。诉争商标与具有一定知名度及独创性的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密切关联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据此,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在涉案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终审判决见分晓
郑某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于2015年11月18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诉争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且涉案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同时,郑某称其公司系德国爱他美公司在中国成立的子公司,其没有攀附纽迪公司品牌的恶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纽迪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等商品上通过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且引证商标无固定含义,具有一定独创性,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难为巧合。加之郑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为婴儿用品从业者,与纽迪公司处于同一行业,对此理应知晓。诉争商标与具有一定知名度及独创性的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密切关联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在涉案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郑某不服,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组合完全相同,构成相同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涉案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等商品关联性较强,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多有重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等商品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加之引证商标“Aptamil”无固定含义,具有一定独创性。郑某作为婴儿用品从业者,与纽迪公司处于同一行业,对引证商标理应知晓。郑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能够区分。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郑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记者了解到,围绕着“Aptamil”商标,纽迪公司还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山东爱他美公司、济宁爱他美公司、杭州千芝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8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未当庭宣判。截至记者发稿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记者王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