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2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三年来本市法院审理的30个典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其中多个案例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微信推文诋毁商家
爱思开能源润滑油(天津)有限公司是外国法人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等经营项目。昆明迈头商贸有限公司曾被爱思开公司授权为经销商,授权经销的产品为所有由韩国SK润滑油生产和/或销售的车用润滑油产品。后爱思开公司解除了对迈头公司的经销商授权,不久因产品质量投诉沟通出现问题,迈头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推送了一篇有关该纠纷的文章,并经该公司老总张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评论。爱思开公司认为该文章构成对其公司的商业诋毁,故起诉要求迈头公司及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赔偿责任。
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迈头公司、张某通过微信发布的涉诉文章中,文字表述部分基本属实,虽然用词并不完全准确,但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商业诋毁的程度。但除此之外,迈头公司、张某还将2015年富源诚信汽车修理厂和2016年芒市国宾汽车修理厂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所涉汽车发动机照片附于文章,并附文字说明。鉴于该文章所附图片真假难辨,与爱思开公司存在特殊竞争关系的迈头公司、张某未尽核实审查义务,误导公众,损害了爱思开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故认定迈头公司、张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判决其依法在微信空间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爱思开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开支3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较为新颖的通过微信发布负面言论传播的商业诋毁案件。案件涉及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对经营者通过网络公开发布其他竞争关系经营者言论行为的性质认定,双方争议较大。二审法院认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发布其他经营者负面信息时,应以事实为依据,并尽相应的审慎义务,否则很有可能构成商业诋毁。该案的妥善解决是自媒体时代对经营者言论自由的有力规范,对经营者通过网络公开发布其他竞争关系经营者的负面言论时应尽相应审慎义务,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生产冒牌皮衣获罪
被告人白某系个体工商户,租赁东丽区某处从事皮衣销售。2011年12月至案发,白某在明知购进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从位于山东省胶州市个体工商户于某处,购进于某生产的假冒“哈雷”牌皮衣对外销售。2014年12月9日,白某在山东省胶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本市公安民警对东丽区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各种型号的“哈雷”牌皮衣443件,尚未出售,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经鉴定,均为假冒“哈雷”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假冒“哈雷”牌皮衣尚未销售,系未遂;且被告人白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白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作者:晚报孙启明 编辑: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