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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不断理还乱《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著作权纷争

“大头儿子一家”陪伴了一代人的成长,而这部人气颇高的国产动画片背后,却因著作权归属不清晰造成了持续多年的法院互诉拉锯战。案例带给我们什么样的警示,纷争又带来什么样的反思

文《法人》记者王茜

央视知名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开播至今已22年,在国产动画片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获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知。但是,围绕这部动画片三个动漫人物的著作权纷争一直不断。8月18日,又一起关于该片的著作权纠纷案在北京朝阳法院落槌——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动画”)诉杭州大头儿子文化有限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头儿子公司”)和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一审终结。朝阳法院经过半年多的审理后认定,央视动画享有1995版动画片、2013版动画片的著作权,对两版动画片中的三个主要人物形象享有著作权,而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大头儿子等玩偶形象侵犯了央视动画的著作权。大头儿子公司赔偿央视动画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8万元。

这已经是三年间央视动画和大头儿子公司之间涉及著作权权益的第四起诉讼了。四起诉讼先后在杭州和北京地区法院审理,各自两胜两负,双方持续多年的法院大战看得人眼花缭乱,而引发双方拉锯战的问题源头在哪里?

两个“家长”争领一个“娃娃”

从2014年开始,央视动画和大头儿子公司就“大头儿子一家”三个动漫人物的著作权问题开始打官司。大头儿子公司先将央视动画诉至杭州滨江法院,诉因为央视动画在翻拍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时重新使用了1995版动画片三个人物的基础形象,侵犯自己对原稿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要求停止侵权、停播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该动画片系列剧已在央视平台播出将近20年,具有很高的人气基础,案件当时备受关注。

2015年2月10日,滨江法院开庭审理后,于当年7月21日做出判决,认定央视动画构成侵权,赔偿大头儿子公司126万元。不过考虑到该片的社会影响力,法院没有强制停播,而是以提高赔偿金的方式作为停止侵权行为的替代方式。这场官司无论是对败诉的央视动画还是胜诉的大头儿子公司来说都不满意,双方又上诉至杭州中级法院,二审依然维持原判,央视动画侵权行为坐实。

2016年末,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再次将央视动画告上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诉央视动画授权厦门和杭州两家公司制造和销售“大头儿子一家”动画形象的积木玩具,侵犯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央视动画再次败诉被判赔105万元。

从两次判决结果来看,央视动画在关键权利属性“谁是大头儿子一家”原创人物造型的著作权”争夺中败下阵来。而这一点也直接导致了央视动画丧失了三个动漫人物的基础权利。判决之后,央视动画满腹委屈,自家养的IP却在十几年之后被人“横刀夺爱”,对央视来说并不能够接受。《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两版动画片集合了央视人20多年的智力和心血,难道著作权却“旁落他人”?

就在杭州被起诉的同时,央视动画随即于2014年10月27日将“大头儿子一家”动画人物原创作者刘泽岱起诉至北京东城法院告未履行委托制作协议。此案一波三折,中间又经过因管辖权异议中止诉讼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终审裁定,最终于2016年7月15日才审理完成,以“刘泽岱被判败诉,其全部反诉请求均被驳回”终结。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很简单,影响力也最小,大多媒体没有跟进报道。

原稿属于独立创作还是职务作品?

“大头儿子一家”三个动漫人物形象的设计始于1994年。当时,动画片《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也就是1995版动画片)导演崔世昱委托原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人员刘泽岱为即将拍摄的1995版动画片创作人物形象。刘泽岱用铅笔勾画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正面图作为底稿交给了崔世昱。由于当时人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比较薄弱,双方并未就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署任何书面协议。

崔世昱将底稿带回后,1995版动画片美术创作团队在刘泽岱创作的人物概念设计图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设计和再创作,最终制作成了符合动画片标准造型的三个主要人物形象即“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标准设计图以及之后的转面图、比例图等,刘泽岱未再参与之后的创作。

1995版动画片由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和东方电视台联合摄制,于1995年播出,在其片尾播放的演职人员列表中载明:“人物设计:刘泽岱。”2013年,央视动画又摄制了动画片《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也就是2013版动画片)并在CCTV、各地方电视台、央视网上进行播放,同时对2013版动画片的人物形象进行宣传、展览,并许可中国木偶艺术剧院进行舞台剧表演,且授权衍生品的开发与市场投放。

虽然刘泽岱创作的底稿由于年代久远和单位变迁无法提供,但基于底稿确系刘泽岱独立创作完成的事实,杭州滨江法院裁定刘泽岱对“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拥有完整独立的著作权。

但央视动画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导演崔世昱当年是受央视委托邀请刘泽岱参与创作,和刘泽岱应该属于合作关系,因此95版动画片应该定为职务作品,除了署名权以外,不该享有其他权利。但由于央视动画不能提供央视和刘泽岱曾经约定的证据,且刘泽岱也不是央视的职工,不能认定为职务作品,也就不能取得这份底稿的著作权。

两份转让合同谁合法有效

既然著作权属于刘泽岱所有,为什么之后又跑到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手中?从工商局注册的公开信息中可以看到,杭州大头儿子文化有限发展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日期为2013年8月1日,公司成立仅仅四年。

2012年12月14日,刘泽岱将自己创作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洪亮,与洪亮签订了《著作权(角色商品化权)转让合同》。洪亮于2013年1月23日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

2013年8月1日,洪亮作为股东之一注册了杭州大头儿子文化有限发展公司之后,于2014年3月10日又将上述著作权转让给大头儿子公司。

但是,刘泽岱转让自己的著作权给洪亮之后,又于2013年1月4日与央视动画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美术造型委托制作协议和《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美术造型委托制作协议补充协议共三份合同,还出具了一份《说明》,上述四份文件中均涉及了刘泽岱对其创作的三幅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处分问题。

而央视于2013年11月4日在北京市版权局申请了刘泽岱为作者、中央电视台为著作权人的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之大头儿子卡通形象版权,2014年1月21日又申请了央视动画公司为作者和著作权人的动画片《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之大头儿子卡通形象的版权,也就是说,央视也完成了对两版动画片的作品登记。

双方手中都有可以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的“铁证”。那么,法院又将如何认定?

杭州滨江法院认为,从时间上看,刘泽岱与洪亮签署的转让合同时间早于与央行动画的几份合同签署时间,故该合同合法有效。洪亮和大头儿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同样合法有效。原创作品著作权归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所有,而1995版和2013版动画片属于在原创作品基础上的演绎作品,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央视和央视动画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杭州大头儿子公司通过受让取得的作品是刘泽岱1994年创作的三幅美术作品,而洪亮在版权局登记的作品却是1995版动画片的动画设计标准图。

认定基础著作权是关键

这起纠纷之前在杭州经过两审判决,且案例被评为高法50件创新案件之一,因此今年在北京朝阳法院的再次开庭颇受业内关注。在基础事实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裁定结果却有差异。

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也是央视动画诉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主审法官林子英在接受《法人》记者专访时说,“其实两地法院的认定差异只是角度不同,朝阳法院审理时也是使用了杭州法院两审的查证结果和认定结论,但在基础权利归属的判定上结果不同”。

林子英进一步解释,杭州两审法院裁定大头儿子公司拥有权利基础也没有错,因为洪亮取得了刘泽岱1994版底稿的著作权,但刘泽岱的底稿已经无法提供,法院无法对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的动漫人物进行侵权比对,大头儿子公司受让的基础著作权就沦为一纸空文。也就是说,大头公司只是拿到形式上的权利,实质上没有拥有法律保护的可以表达和展现出内容的著作权。

林子英说,大家都知道,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表达的内容需要有载体,如果没有这份载体作为证据,权利的基础就已经丧失了。动画片是基于动画人物形成的产品,动漫形象的基础著作权是其中的关键权利。

综观这起纠纷案件,双方互诉不断的原因主要在于对权利基础的认定逻辑不够清晰。林庭长认为,此案实际上是传统典型的著作权案件,要搞清怎样使用著作权的基础概念和法律规定。之所以说它传统,是因为这种寻根求源、打权利基础的官司越来越少。这种案件要求法官对基础权利的相关理论熟悉。也就是说,要明白权利基础在哪里,权利的表达形式是什么。著作权只能保护作品本身可以呈现出来的内容,要看得见、摸得着,需要有明确的载体,著作权构件中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才能具备判定依据。因此,权利人一定要注意保护和储存好作品的载体,才能在权利归属和法律保护方面获得保证。

林庭长特别提醒那些权利的继受取得人,获得权利一定要是完整的权利,不仅仅是合同协议中的一句约定,而是要包含载体的权利。对央视来说,1994年和刘泽岱委托合作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署书面协议,也没有留存内容原件,为之后的权益保证带来不小的障碍;对大头儿子公司来说,有书面合同约定,却不能提供作品载体,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都存在很大的漏洞。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袁博法官在研究该案例后认为,在演绎作品上行使权利要取得原创作者或权利的的同意,未经授权属于侵权行为,这也是央视动画之前诉讼失利的原因。但是原创作品著作权人也不能随意侵犯演绎作品的权益,因为演绎作品包含的原作中没有的独创性要素,同样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实际上,类似《大头儿子小头爸爸》这样的传统著作权纠纷案并非个例。2010年初,负责葫芦兄弟人物造型的胡进庆、吴云初也将老东家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至法院,认为“葫芦娃”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享有著作权,在双方未就著作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应归二人所有。当时一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均驳回了两人的诉请。

近几年,动漫产业开始进入获取收益的重要环节,而动漫人物形象著作权是这些丰厚回报的法律基础。在法律意识不成熟的年代,被忽略的著作权权利归属约定成为今天常见的法律纠纷焦点所在。这次央视动画和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之间长达三年的法院拉锯战可以说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值得我们反思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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